(一)新聞自由的定義為何?新聞自由是否應有限制?若應該有,是那些限制?若不應該有限制,為什麼?(13分)
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種,是一種組織性的權利、功能性的權利,是為了保護媒體監督政府、善盡第四權的職能而制定的法律概念。
新聞自由還包含自由接近新聞、自由傳遞新聞、自由發行報紙、自由表達意見等項目,國家會為了保護新聞自由而訂定法律,但不能訂定太多限制,若是政府採用出版稅、事前審查、特許執照或是以監控科技技術隔絕不利政府的資訊等方式限制新聞自由,容易導致寒蟬效應(chiling effect),記者不敢寫政府的缺失,而使媒體無法發揮第四權的作用,因此,民主國家不該採用上述的手段限制新聞自由。
但是,民主國家可以從名譽權、隱私權的角度去訂定限制新聞自由的法令,民主國家可以在法令中要求新聞記者查證,一旦記者報導錯誤後就需要進行更正、答覆,以確保被報導者的名譽權。而媒體有時也會侵犯被報導者的隱私權,因此,立法院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來保護被報導者的隱私。
(二)你覺得臺灣目前新聞自由實踐所遭遇最主要的問題為何?在臺灣目前要落實新聞自由,有那些建議做法?(12分)
目前台灣在實踐新聞自由時最常遇到的問題是黃色新聞(yellow journalism)氾濫、寡頭獨佔、侵犯隱私、洩漏機密,黃色新聞氾濫致使新聞充斥著腥色羶的內容,而寡頭獨佔的媒體環境,導致新聞台容易成為媒體大亨的傳聲筒。洩漏機密則包括洩露政府的國防採購、武器國造、秘密外交的計畫等,導致我國的軍購案時、外交案常過不了關,媒體也愛洩漏名人的私生活,並大篇幅、高頻率報導,導致重要的政治、文化、科技新聞無法被注意到。
針對上述的問題,面對黃色新聞氾濫的媒體,建議的做法包括提升社會大眾的媒體素養,或是組成媒體監督的組織,要求新聞業界自律。而處理寡頭獨佔的問題則需要政界制訂反壟斷或媒體多元相關法案,避免所有權過度集中,並限制企業高層遵守編輯室公約。
記者自己也要仔細思考報導新聞時不要洩露國防、國安、外交機密,除非真的有貪污、賄賂、殺人、霸凌相關的弊案,才需要報導國防、國安、外交的機密。若沒有犯法的情形,則不需要將採購案細節、國安活動爆料出來,避免影響到我國的國安單位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