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 businesswoman writing down notes and information in text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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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資料在今日資料經濟中具有極高價值,各國多有立法加以保障。試問:
1.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為何?(5 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講述了個資法的立法目的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

從第一條的條文可以看到,個資法保障使用者的隱私權,將84年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的隱私權概念進行增補,增補的範圍包括個資法不再以電腦為限、刪除行業類別、增加行為規範(如:簽同意書、告知義務、個資外洩通知等)、增強罰則等。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有那些事項是平面、 電子或網路媒體皆不得報導或記載有關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試舉出兩項。(10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六十九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可以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身份資訊,包括以下事項:

ㄧ、兒少遭受兒少法第四十九條或兒少法五十六條之事,第四十九條所提到的事項包括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欺騙、將身障兒童供人參觀、利用兒少行乞、剝奪兒少受教育之機會、童婚、拐騙綁架買賣兒少、猥褻兒少、提供兒少槍砲彈藥、拍攝非法兒少內容、誘拐兒少去有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兒少自殺。

而第五十六條規定之事項有兒少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兒少需接受治療卻未就醫、遭收遺棄或買賣、身心虐待、遭受迫害而未安置。

二、兒少施用毒品或其他有害身心之物質

三、兒少的收養、侵權、否認子女、監護權

四、兒少之刑事案件,包括被害人或加害人

 

3. 2018 年社群媒體臉書爆發不當利用個資醜聞,企業在蒐集、處理、利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應有什麼樣的正確態度?(20 分)

個資法將機關分為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一般企業應該屬於非公務機關,臉書屬於非公務機關,在蒐集、處理一般性個人資料時,必須有特定目的,而且需要符合下列情形: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以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而且,蒐集者需要讓資料無法被人識別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7.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知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而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則有特別的規定,首先,要先區分是特定目的內的利用或是特定目的外的利用,特定目的內利用的意思是在蒐集的時候,告知提供者目的,而該資料只能用於其目的。而特定目的外利用則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增進公共利益
  3. 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需經過處理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