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申論新聞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的關係。(25 分)

新聞自由對國家的運作極為重要,它的重要性大致有五種,新聞自由為自由的基礎要件,國家若是無法容忍媒體報導政府的真相,更不可能會允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傳遞自由,新聞自由幾乎是人民的基礎權利,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自由。

新聞自由還有另一個重要性是媒體協助人民尋找真理、揭弊除害,新聞媒體可以視為國家的第四權,當司法、行政、立法部門政治腐敗的時候,媒體則成了正義的化身,揭開政治系統的弊病,影響輿論(public opinion),輿論就會要求政府改進,將腐敗的政治環境導回正軌。

不過,有時候,新聞媒體也發生腐敗的現象,像是二十世紀早期的美國新聞媒體,黃色新聞(yellow journalism)氾濫、查證不周,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提出『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社會責任論試圖平衡新聞自由與公共利益的界線,十九世紀時,記者過度重視個人報導自由,報社也只重視企業利益大過於公共利益,因此,社會責任論要求新聞企業自律、記者應該以公共利益為優先。

從此,公共利益成了新聞業、政府、民間需要共同追求的目標,最理想的情況是記者享有新聞自由,撰寫出優良的報導後,報導能夠監督政府、教育人民、成為公共論壇(public forum)的議題(issue),但事實上,新聞時常受到外力(如:政治力、商業力)的介入,學者建議以著三律共管的方式管制新聞業者較好。

三律共管強調新聞媒體的自律、民間媒體監督機構的他律、政府制定新聞法規的他律,既可以保護新聞自由又可以負起社會責任,一旦媒體發佈了荒腔走板的新聞報導,應該要有媒體問責,像是轟動一時的白曉燕事件,媒體為了追逐收視率而訪問陳進興,重複且過度的報導對受害者造成心理陰影,也造成台灣民眾恐慌。

在白曉燕事件中,雖然記者不是主要的殺人犯,但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傳播學界、媒體業界事後便檢討白曉燕案件的報導情況,媒體業界往後也針對綁架事件的報導進行自我約束,避免在受害者還避免在受害者還未脫險的時候刺激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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