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r signal. businessman searching for mobile phone signal in des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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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哪些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據以實施?(5 分)近來系統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迭有爭議,請說明爭議的癥結為何,以及系統經營者可透過那些管道尋求解決?(15 分)目前主管機關所採取之方式能否解決前述爭議?是否還有其他爭議解決方式,請具體說明。(15 分)

按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對於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

而第四項也規定,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世界、境外衛星廣電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台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爭議與系統經營者解決之道:以民視斷訊爭議為例

2019年發生之爭議事件的三方分別為,第ㄧ方、電視台頻道民視,第二方、第四台系統業者大豐有線電視、北都數位、全國數位,第三方、頻道代理商業者,三方授權費談不攏,因此民視在2020年被下架,當時,民視提出授權費計算方式:MG10,MG10的算法維京營區內行政戶數*10%,作為版權收費價格,但系統業者認為只以行政區用戶數作為頻道授權的計算基礎過高,對跨區業者不公平。另外,民視又將新聞台、第一台、台灣台包裹在一起授權,向系統台收取授權費。

雙方僵持不下,就發生了斷訊的爭議,於是民視就依有線電視廣播法向NCC 申請調處,並提出訴願。

後來,NCC就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五條調處,但後來調處破裂,只能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於是,立法院在該年修法,將第五十五條改為,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損害訂戶權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交付仲裁,調處或仲裁期間,系統經營者應以原條件維持頻道上架,頻道供應事業應以爰條件繼續授權播送,雙方均不得任意斷訊。

 

此次修法明定 NCC認為有損害訂戶權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