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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置入性行銷

置入式行銷

廣播、電視廣告必須與節目分開,法有明訂: 《廣播電視法》第33條1項:電台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分開。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第1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別。

定義

是以一種潛移默化的方式,改變閱聽人對於產品的印象,利用一種低涉入的模式,悄悄的將欲推銷的商品、口號或形象,藉由新聞、戲劇或節目呈現出來,造成閱聽人分不清楚廣告語節目、新聞之差別,好讓閱聽人將兩者混在一起,此時,廣告變得到原先設定的目的,達到宣傳效果。

批評

置入式行銷的策略,遭到各界批評,學界也認為電波頻率是供有財,不應落入特定廠商手中,並且電視節目製作人也應擔負起社會責任,避免為特定廠商背書。至於政府利用置入進行政令宣導,構成節目廣告畫現象,有為廣播電視相關法令中關於節目與廣告分開原則、節目廣告話或廣告節目話認定原則之餘,理應受到規範與限制。

100年1月11日立法院朝野協商,除了認為有必要以立法禁止政府購買新聞,刊播時必須載明「廣告」,並作出下列結論:「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獲贊助機關、端為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限制

立法院三讀通過《預算法》增定第62條之1修正條文,內容如下: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事業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編制及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不得已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亦不得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行為。」

此外,經濟部也規定: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其中第(二)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不得以下列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1. 政府機關採購平面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等項目。
  2. 政府機關採購電子媒體通路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項目。
  3. 政府機關政策宣傳採購、不得要求業配新聞報導。
  4. 其他含有政治目的之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