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權
傳播權由mac Bride委員會所提出,認為公民應該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力,包括知的權利、傳播消息的權利、討論實證的權利、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媒體接近使用權、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能力。這六種權益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國家應該訂立法律來幫助船舶實行傳播權。
事實上,許多國家沒有訂立保護公民傳播權的法律,在一些國家,傳播權時常受到政府力量的壓迫,或是成為財團牟利的工具,傳播權只是上層階級的傳聲筒而已。
學者認為真正有效的傳播權制度應使所有公民有相同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言論,而且,言論的批判、討論、檢驗、對話應在理想的溝通環境(ideal communication enviroment)中進行,而不受到他人的掌控,對此,學者認為國家應該制定法律來保護公民的傳播權不受政府、菁英、財團的侵害。
除了公民有傳播權,政府及媒體也有各自的傳播方式,以政府的傳播權為例,政府在制訂政策的時候,應該以政策溝通、政治傳播的方式與民眾對話,政策溝通著重回應(respond)與責任(responsibility),提出了政策的草案之後,民意會對政策草案發表意見,而政府應該傾聽並回應民意,不可以一意孤行,或用洗腦(brainwashing)的方式影響人民,最好是能夠以雙向對等性的方式進行溝通。
而媒體在行使傳播權時,應該要履行社會責任,傳播符合公共利益的內容,媒體老闆應該要放下私心,憑專業倫理來經營媒體,老闆不可以將媒體當作自己的傳聲筒、影響社會輿論的工具,應把媒體視為社會公器,使媒體發揮其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