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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地特四等新聞學。解釋名詞:傳播權

傳播權

傳播權由Mac Bride委員會所提出,認為公民應該有六種基本的傳播權力,包括知的權利、傳播消息的權利、討論實證的權利、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媒體接近使用權、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能力。這六種權益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國家應該訂立法律來幫助人民實行傳播權。

事實上,許多國家沒有訂立保護公民傳播權的法律。在一些國家中,傳播權時常受到政府力量的壓迫,或是成為財團牟利的工具,為上層階級的傳聲筒而已。

學者Habermas認為真正有效的傳播權制度應使所有公民有相同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言論,而且,言論的批判、討論、檢驗、對話應在理想的溝通環境(ideal communication enviroment)中進行,不受到他人的控制,對此,學者認為國家應該制定法律來保護公民的傳播權不受政府、菁英、財團的侵害。

除了公民的傳播權以外,媒體亦有傳播權,應該要履行社會責任,傳播符合公共利益的內容,媒體經營者應該要放下私心,憑專業倫理來經營媒體,經營者不可以將媒體當作自己的傳聲筒、影響社會輿論的工具,應把媒體視為社會公器,使媒體發揮其社會功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