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近用權(access to media)只經由積極的立法作為,使社會中之個人、團體與機構俱有較充分且平等之權利,來接近使用媒體,以保障言論思想之自由多元化,分別意義如下:
接近權
接近權是指民眾以間接的、有限度的方式改變媒介內容,通常包涵「答覆權」與「更正權」兩類。民眾行使權力,仍需受到法律規定及新聞作業常規的限制,不能憑個人好惡而無限制的形式。
使用權
民眾有權直接經營媒介,或自行製作內容,無需顧慮新聞事業一般專業規範。 因此,近用權並非要剝奪媒體行使新聞編輯自由的權利,而是提供人民有機會接近使用媒體,或購買廣告,讓人民表達自己的觀點,以及回應報紙所刊載的言論。媒體近用權確實是需要犧牲部分媒體的自由權,已成全公民傳播權利,因而避免了富裕的媒體擁有者,忽視了社會大眾的需求。媒體近用權的成功,是需要透過更為有效的既有社會機制及法律工具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