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影響判決結果
美國在陪審團制度下,法院法官都循例要求陪審團做公正、公平的獨立審判。但是這項要求為不會被打折扣?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傑克森曾說:「不要以為法官對陪審團的任何指示或命令,可以勝過預存立場帶來的影響,所有職業的律師都會知道這種想法全然是種假象。」
近幾年來,社會學家試圖從調查和實驗中,測定審判前及審判期間的出版物,對陪審團判決所發生的影響。從這些研究中,可以歸納出,當新聞報導指出被告已經認罪或有某種犯罪記錄時,那些陪審團的成員和可能的陪審團已因注意到這些報導,而成見在胸了。法院方面根據其對這種心理效果的了解,已經認定新聞媒體在其報導所涵蓋的範圍內,足以使社區中的人們形成某種嚴重的偏見,造成錯誤的判定。
我們雖然不採陪審團制度,但是對於一個案子,如果新聞媒體做渲染性的報導或偏頗的言論,同樣會影響法官做公正獨立審判。
接受公平審判
接受公正、公平的審判,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而新聞自由的存在前提,就像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新聞自由如果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即沒有存在的理由。所以,除了媒介做出錯誤的報導可能會遭到當事人的控訴之外,世界各國都禁止新聞、廣播、電視對於未決定擅自發表足以影響審判的意見,否則,即處於藐視法庭罪。
社會上爭議之事,或犯法行為層出不窮,新聞記者對於法院新聞固然有充分的權利作詳實的報導,但是為了維持審判獨立,這種新聞自由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度。對於「未決案」要注意避免以藐視法庭罪,至若訴訟程序的進行情形,四可由記者做公正、確實的報導,對於「已決案」,當然可以表示意見或批評,但也必須出之於公正的態度,否則,照樣會構成犯罪行為。即使記者在法庭進行採訪時,也常常容易發生藐視法庭的行為,因為法庭是國家行使司法權場所,自應保持其尊嚴,所以記者在採訪時,也應該服從主審法官的指揮權。
避免干預司法
我國有關限制新聞媒介干涉司法的規定,廣播電視法22條中,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上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案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評論。」此法的制訂,就是避免媒體在法律判定嫌疑人罪行之前,先行展開媒體公審,造成日後司法審理的困難。
偵審中訴訟案件不得評論報導
當前新聞媒體在報導審判前犯罪新聞、司法新聞時,常常經過媒體大幅報導和渲染後,造成嫌疑人身份的曝光。這種現象汗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案情資訊被揭露下,不但容易造成社會大眾先入為主的預斷,更未導致閱聽人對被報導者產生未審先判的「新聞審判」觀感,並損及涉嫌人未來接受法院公平審判的機會。由於無關新聞審判的限制報導法令,因為有罰則,媒體和所屬從業人員在顧慮受罰下,都以遵守和避免挨罰為報導原則。
反倒是預防新聞審判法令,一般傳統的報紙、雜誌、有線電視、衛星電視,均以廢除規範偵審中訴訟案件不得評論報導的規定,然而,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汗公共電視,則維持偵審中訴訟案件不得評論報導的規定,形成法規一國兩制。為避免新聞審判,媒體除了應發揮自律精神外,更要善盡客觀、公正和忠實報導的基本原則,報導內容不容夾敘夾議,有任何意見汗評論,都應注明消息來源,正反並陳,不偏賴一方消息來源,令嚴格規範警調遵守偵查不公開,方能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