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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社會責任論

社會責任論

起源

有鑒於19世紀末期美國新聞過於商業化,變成黃色新聞的氾濫,乃有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的產生。社會責任論是基於自由主義,而與自由主義對抗。

倡導者

「社會責任論」是1947年由美國「新聞自由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首先提出的。

內容

社會責任論是基於自由報業的理論,但超出自由報業

它同意自由報業的理想與自由報業的三大功能,但不同意自由報業的哲學基礎(人為理性動物,性善仁慈),也不同意自由報業放任主義的方法。就實質而言,他是自由報業的改良,所以亦稱「新聞自由主義報業」。

報業哲學

  1. 人性問題:人性是結合食、色與嗜好的綜合慾望,既非全善,亦非全惡。同時,人亦非完全理性的動物,其選擇也非經常正確。
  2. 個人與社會關係:尊重個人自由權利,但公共利益為個人利益的總結合,因此,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3. 智慧問題:反對自然權利與智慧平等說,認為個人稟賦是有差別的。

社會責任報業目標

  1. 教育人民,提高文化水準,加強自治能力。
  2. 推廣客觀、公正而充分的新聞報導,建立意見自由市場,健全輿論,以服務民主政治。
  3. 監督政府,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
  4. 善盡告知功能,並娛樂大眾。
  5. 對各種衝突事件均應報導,使媒介成為公共論壇。

報業功能

  1. 建立意見自由市場
  2. 保障個人言論自由

社會責任對新聞自由的啟示

  1. 新聞事業應充分享受新聞自由,包括自由採訪、自由報導、自由發行與自由批評,但必須以發揮報業功能及擔負社會責任為前提。
  2. 新聞事業如拒絕發揮報業的功能,或擔負社會責任,則政府或社會公益團體得經營新聞事業、制定法令,強迫其擔負社會責任,藉以保持人民新聞與意見的充分流通。

失敗原因

1977年,美國哈佛大學的尼曼季刊宇哥大的新聞評論雙月刊,檢討社會責任論實施三十年的得失,結論如後:

  1. 新聞媒介實行新聞自律,沒有誠意。社會大眾成立之新聞評議會,未能充分發揮公共監督的預期效果
  2. 新聞法規不當,政府顧忌太多,未能阻止新聞媒介過分商業化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