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評人(Ombudsman)
自評人的設置,乃社會責任論的具體實施,最早實施者,乃是1967年美國聖路易士威爾信使報,該報聘請學者專家長期對該報缺失,以其作出具體的批評與改進,綜而言之,其功能乃向社會負責,作為媒體和讀者之間的橋樑,若再細分,則其工作有三大方向:
- 對內定期評估媒體組織之同仁工作表現
- 對外受理讀者的指責和意見
- 解釋、說明媒體的作業方式和過程
我國《台灣新聞報》曾率先實施公評人制度,但不盡理想。2005年,由64個民間團體,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提出四大訴求:
- 透過民主與公聽程序,媒體界定定自律公約或節目製作規範。訂立之規範必須同步刊登於網路,藉以公告大眾。
- 設立「新聞公共監察人」,定期針對新聞及節目進行檢討和回復閱聽眾申訴意見。「新聞公共監察人」需有一定比例的公民代表,獨守獨立運作、利益回避原則。
- 設立現場節目與觀眾互動,現場節目應於主要時段播出,邀請媒體主管、專業人士、公民團體,針對新聞和節目進行檢討。
- 新聞台所有員工,包括主管在內,每年應邀請相關公民團體,進行人權、法制、性別平等、多元文化教育等在職訓練課程。
Begdikian指出,公平人制度要發揮效果,須具備以下條件:
- 他必須獲得長期僱用的保證
- 擁有自己一間遠離報社的辦公室
- 獨立于讀者和報社之間
- 有固定的版面去刊登他所批評的內容、其批評媒介的標準,不因報社的政策而有任何影響
媒體的問責
McQuail認為,問責這個概念在新聞傳播領域的討論,多半被視為與責任相關的概念,說得更為詳細些,凡是民主社會中的自由媒體,負有
- 「指定的」責任,指法律規範
- 「約定的」責任,只透過契約關係而產生的責任
- 「自我要求或拒絕的」責任,只媒體基於專業或倫理考量而作的自我要求
- 「拒絕的」責任
至於問責的形式,又可分為
- 「強制模式」:媒體對於人或社會產生傷害,則應該強制客予責任
- 「軟性模式」:媒體願意透過互動、協商等過程,改變其專業行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