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年來媒體常被指摘其報導為「假新聞」,或將「聽說」當作「消息來源」時,常以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作為保護傘。
1.美國1940年代末至1950年代初喧嘩一時的「麥卡錫主義」,對美國社會衝擊甚鉅,請問何謂「麥卡錫主義」?(10分)
麥卡錫主義是美國參議員麥卡錫(Joseph McCarrthy)從二戰後的1950年到1954年之間,發起一連串以揭發共諜為號召的運動,當時是以反共為號召,一開始,麥卡錫參議員只是用不充分的證據公開指責對方政治上的不忠或顛覆,但後來麥卡錫與他的支持者用不公平的調查或指責來打壓反對人士,指控的對象不限於真正的共產黨員,連同性戀者、新興宗教、媒體、演藝人員、記者,甚至是社會運動家也淪為攻擊的對象,部分人士後來被平反,被證明是清白的。
而麥卡錫主義對於當時的傳播界也造成不小的衝擊,當時的政治人物使用大規模的宣傳和胡亂的指責,而且是沒有足夠查證的情況下,對異己的人格和名譽進行誹謗。而記者也跟著麥卡錫主義者的觀點來報導,使許多名人的名譽與工作權大受影響,在當時,只要成了批鬥對象,往往就會受到一系列的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懲罰。
因此,媒體人士的言論自由大受影響,深深害怕若是被貼上共諜的標籤,就會丟了工作,丟了電影、電視製作合約,但也有不少媒體人士並不害怕這點,寧願丟了工作也要持續與麥卡錫主義者對抗。麥卡錫主義可視為對美國言論自由傷害極大的一段時期。
2.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內涵為何?(5分)
釋字509號是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誹謗罪是否違憲所做的解釋,其內涵為保障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應給予最大的維護,但基於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法律可對言論自由有合理的限制。因此,誹謗罪仍有其必要性。
但是,在誹謗罪的條文中,被告誹謗的人若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者不罰,但有時候,被告雖不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依被告所提出的證據,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自己的言論為真實者,也不被誹謗罪所罰。
3.請討論我國對媒體報導「假消息」的相關規範,以及您個人的看法。(10分)
我國行政院認定我國為民主自由之國家,現行媒體法令只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而造成公眾畏懼和恐慌的情形進行處理,從行政院的論述可見,我國政府假訊息(disinformation)認定有三個要件: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
當記者收到消息時,需要先查證才可以發佈出去,若查證不周,假消息就會成了假新聞(fake news),如2018年的衛生紙之亂,記者得到大潤發的假消息之後,查證不夠就發佈新聞,導致社會陷入混亂,政府連帶對大潤發、新聞單位進行處罰。
在上述的案件中,政府並不是以誹謗罪之條文處罰相關人士,而是用其他的法規處理假消息,目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災害防救法》、 《選罷法》、《傳染病防治法》、廣電三法都有與媒體發布假消息有關的條文。《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意圖影響公共秩序的假消息處三萬到三十萬的罰鍰,
《災害防救法》針對明知有災害的不實訊息而未通報者,處三十萬到五十萬以下罰金,對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者進行處罰,而《選罷法》則規定媒體或平台不可使用深偽影片(deepfake),需下架、移除深偽影片。最後,廣電三法則要求廣電事業須設置自律規範,透過自評人、公評人(ombudsman)制度,受理閱聽人對於假消息的投訴,以防堵假消息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