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家商店前員工趙先生因為老闆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上個月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要給我?當白痴在耍喔?」也被積欠薪水的錢先生除了「分享」該貼文並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另一位孫小姐對同一篇貼文按「讚」,但沒有留言,也沒有按「分享」。請以本案例申論社群媒體言論的尺度和法律責任。(25分)
在本案例中,總共有三個人,第一個人是趙先生,在臉書上面抱怨老闆的行為,貼文中用了該死的、白癡,其中當白痴應是指當我白癡耍我,並不是指涉老闆,其中較有爭議的是該死的三個字,但法院的判決中,曾有一些案例是有人說該死的、去死,但法院認為該死的、去死這種詞不會真的讓人死亡,因此,法官認為該死的、去死的為發語詞,不構成公然侮辱,但每個法官判決不同,有另一個狀況是討債人士辱罵借錢的人去死,導致借錢的人輕生,法官認定討債人士恐嚇。
第二位則是轉發趙先生貼文的錢先生,除了轉發,還留言說夜壺有夠臭,下地獄去吧!此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加重誹謗罪是以文字、圖片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因為趙先生的貼文中講的是老闆,因此,錢先生轉發時所說的夜壺,也是影射老闆,況且,錢先生貼文並不是做新聞報導,是錢先生與老闆之間的私人恩怨,對公共利益沒有幫助,所以,錢先生之行為會構成誹謗罪。
最後一位則是孫小姐,孫小姐沒有分享,也沒有留言,只有對貼文按讚而已,所以,在一些判例中,法官認為按讚僅表示稍微認同或我看了,表示同意以及已讀並沒有法律的問題,因此,孫小姐應該不會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