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地特四等傳播法規一、自由民主時代,強調人民能透過媒體表達意見,也可以近用媒體,試闡述我國與美國現行有關廣播、電視對「接近使用媒體」的規範如何?
一、自由民主時代,強調人民能透過媒體表達意見,也可以近用媒體,試闡述我國與美國現行有關廣播、電視對「接近使用媒體」的規範如何?(25分)
媒體近用權(access to media)由美國學者Barron提出,分為「接近權」和「使用權」。 接近權允許民眾以被動、有限的方式,在傳播媒體上表達言論、改變媒介內容,接近權包含「答辯權」與「更正權」。 使用權則允許人民可自行提供或製作節目內容且要求媒體播送的權利,甚至可擁有自行建立及經營媒體的權利。
媒體近用包括資訊近用、科技近用、參與近用、傳播近用
資訊近用:
有被動知曉、通知或主動蒐集與傳播的權利。也可監督媒體運作,達成媒體近用平權的實現。
科技近用:
科技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娛樂、互動與自媒體功能,但社會上存有「數位落差」。
參與近用:
立法保障公民使用與傳播的權利。
傳播近用:
網路媒體的使用者享有更多的自主權與積極參與的機會,針對公共事物提出的意見,則成就了公民權力的賦權(empowerment)。
美國的「接近使用媒體」權規範
而美國在廣播電視方面也提倡近用權,在選舉期間,若是報導某政治人物有不適任或怠忽職守,該政治人物可以向廣播電視要求答覆之權利,反擊所受到之批評,為自己辯護。除了答覆之外,若是政論節目、紀錄片節目做出錯誤的報導,候選人有權利要求他們更正。
美國國會制定了合理使用頻道(reasonable acces rule)原則,該原則幫助候選人合理使用媒體及設備的機會,發表自己的政見,在廣電媒體上投放廣告,以維護候選人的言論自由。
1984訂定之線纜通訊傳播政策法要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開放公用頻道(public access channel),業者提供頻道及設備讓民眾傳播節目,經費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或是從有線電視MSO的特許費編列預算。
根據訪談指出,目前美國公用頻道面臨以下問題:經費來源低於商業電視台、節目製播量有限、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有權變動公用頻道位置、推廣上碰到困難。
我國的「接近使用媒體」權規範
我國憲法釋字第364號提到不論貧富、遠近、個人還是團體,人民對於廣播、電視內容有近用權。一旦廣播、電視報導不實,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當事人可以要求更正、答辯。而媒體需要受理其投訴,下架報導並刊登道歉啟事,或是更正報導的內容,以恢復當事人的人格名譽權。
除了接近權,我國法律也規定人民有「使用權」,人民可以經營自己的媒體,不過,開辦廣播、電視台的成本很高,一般人難以負荷,因此,有線電廣播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需要提供公益頻道,讓人民、學校、地方政府、NPO、NGO製作節目後可於公益頻道播映。另ㄧ種方式則是廣播、電視節目則開放民眾叩應(Call-in)、投書、爆料,廣播電視台也常有網路台,民眾可以留言、按讚、討論方式參與,實現媒體近用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