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訊傳播改變了閱聽眾新聞媒體接收行為,許多傳統新聞媒體均設立了 新媒體部門,經營網路新聞頻道,企圖藉由點閱率擴大新聞的影響力。 試評析目前傳統媒體經營之網路新聞頻道的表現。由於網路新聞頻道造成影視新聞可以重複點閱,因此實務上也出現不少客訴要求新聞下架的情形,請試圖提出兩個分析視角探討新聞頻道的下架原則應如何訂定?
網路新聞的影視新聞有時會傷害到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因此,若是報導不實,當事人可以用憲法所保障的近用權(access to media)中的更正權、答辯權來要求下架或更正,當事人可以透過近用權間接地、有限度地改變影視新聞內容,不過,若報導為真實,行使近用權要求新聞下架時仍受到法律規定及新聞作業常規的限制。
要求新聞下架的法律與作業常規的限制,有時法院會斟酌該新聞是否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有關,舉例來說,知名球隊發生打假球事件,球隊老闆獲判無罪後,要求新聞媒體下架其相關報導,但法院認為知名球隊打假球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允許記者不用下架。
但是,另一篇新聞報導拍攝到球隊老闆的住家、未成年家人的樣貌,侵犯了球隊老闆的隱私權(privacy),住家地址、家人的樣貌與公共利益無關,球隊老闆可以要求媒體下架那些資訊。
因此,從近用權的視角去訂定新聞頻道的下架原則,可以先斟酌報導是否真實來決定,若報導不實,馬上更正或下架,若報導真實,則看該報導是涉及公共利益還是侵犯隱私來決定是否要下架。
另一個與影視娛樂新聞下架有關的視角,則是著作權之議題,影視新聞在報導影視作品時,會擷取部份畫面放入報導,由於使用比例較低,符合合理使用範圍,不需擔心被閱聽人要求下架。
但近年來,一些Youtuber假藉影視新聞或影視評論之名,將整部作品的劇情全部講完,這不符合合理使用或二次創作原則,而是涉嫌改作他人作品的違法行為,而且,還使用Youtube營利功能創造利潤,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影視新聞組織從著作權的視角去訂定新聞頻道的下架原則時,要思考引用影視作品是否合宜,若是新聞被業者投訴侵犯著作權,應該要下架,但如果業者與新聞業合作推廣作品,則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像是一些媒體網站會做電影劇情的分析,背後或許是製播團隊的行銷公關提供廣編新聞稿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