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 global governance
全球治理與世界治理的概念不同,全球治理是各國政府保有機制和力量的基礎上,各國之間彼此溝通和協調、解決問題。
全球治理談到如何管理、規範世界,人類利用國際組織、多邊協定、國際法、國際慣例建立一套體系,稱為全球治理體系。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戰爭與衝突、環境、生態、資源、氣候等許多問題無法由一個國家獨立處理,因此,人類需要全球治理體系,讓各國能夠一起重視全人類面臨的問題。
全球治理與國際建制
全球治理有兩個重要的概念:
第一,全球治理中行使權威的行為主體不再只以國家為主,行為主體包含了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國家行為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國際建制,而非國家行為者則包括NGO、公民運動、跨國公司、全球資本市場、全球性傳播媒體。
第二,治理與統治的概念相同,仍具有建立權威體系的意義。
全球治理的行為模式
一、國際間的相互依存
在國際上,相互依存的概念使得國內事務與國外事務的界線變不明顯,主權獨立轉向主權共享的概念。各國政府間相互依存,各國政府與民間團體也相互依存。
在全球治理的治理模式中,地球上沒有全球政府,所以全球治理的治理功能由國內或國際組織負責,共同解決經貿合作、人權與人道救援、環境問題、醫療衛生議題。
其中,國際組織時常是一提的中介者,分成兩大類:國際非政府組織與國際政府間組織,國際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結合有以下幾種方式 :
1.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時常會建立溝通協商機制,例如:世界銀行成立「非政府組織 – 世界銀行委員會」以及「世界銀行非政府組織工作小組」
2.各國政府補助非政府組織,例如美國國際開發總署補助非政府組織
3. 各國政府與跨區域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形成協力夥伴。例如 : 聯合國與非政府組織發展的「行動夥伴關係」
二、國家權力的移轉及分擔
非政府組織一直是國際建制的要角,非政府組織在國際間的興起,隱含了自由主義觀點在國際關係的影響層面,因為自由主義把非政府組織視為補充國家與企業在提升社會經濟發展缺陷的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是發展中國家重要的新政治行動者。
而公共行政學者 Jon Pierre和 B. Guy Peters的研究論及國家基於治理的需要,會逐漸把治理權利移轉到其他機構,這種權力的轉移又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向上移轉地治理(moving up)指的是國家主權被國際組織或行動者所穿透或取代的情況
二、向下移轉的治理(moving down)是國家採用分權方式,將統治全轉給地區、地方政府及社區治理的情況。
三、向外移轉地治理(moving out)是將傳統國家的權利從政治菁英轉至社會組織或機構,藉由非政府組織提供公共服務。
因此,有關國家權力移轉給國際政府組織或國際非政府組織,此種權利為向上移轉的相向,第一個全球治理的例子是WTO為各國扮演中介的角色,各會員國經由協議賦予WTO權力,WTO為了達成貿易自由化與公平性,就會要求會員國要撤除貿易障礙,第二個全球治理的例子則是WHO與非政府組織建立正式關係,展開全球衛生政策和技術的諮詢,在Covid疫情期間也處理疫情及疫苗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