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數位主權」 (digital sovereignty)?試申論歐美近年有關數位主權之爭論為何。(25 分)
IDC於2021年提出「數位主權」的概念,然而在地緣政治影響下,數據主權已不能完整涵蓋企業對於主權的需求,「數位主權」包含三個核心:數據主權、雲端主權及保證主權。
數位主權的範圍涵蓋雲平台、工作負載、數據中心和基礎設施等,同時也須確保機密與安全。IDC調查發現,近5成的企業會在意放在雲上的數據是否被完全的保護,並且會關注數據中心所在的位置。
德國對於數位主權的看法是德國應該發展自有資料管理平台,資料平台可能位於太空或使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歐盟對數位主權的倡議則是「以人為本」、「數位人權」,其中提到的目標包括開啟新商機、鼓勵科技發展、培植開放民主社會、營造有活力且永續的經濟體制以對抗氣候變遷的綠能轉換。之稱戰略的政策支柱包括:發展對人民有用的科技、公平且競爭的資訊科技與開放、民主且永續的社會。
而美國對於數位主權的看法則與歐盟完全不同,美國以「自由市場」為最高原則,主張以保障國內企業爭取最大市場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