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律組織
新聞自律(press self-regulation)是先由新聞界建立嚴格的專業標準,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利益、尊重個人權利大前提下,享有新聞自由。
新聞自律並非是法律強制行為,而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之共同約制,其對象可包括一切的新聞報導、副刊、甚至廣告,而自律的重點,不僅是與國家安全直接有關的諸因素,舉凡道德倫理、善良風俗,皆可為自律的範疇。
為避免政府對新聞界的直接干涉,最好的辦法就是新聞界自律。由於新聞團體的自律,不但可防止少數新聞從業員濫用新聞自由權,並可積極促成新聞道德實踐,而政府也可免冒「干涉新聞自由」的大忌。
我國新聞職業道德自律
馬星野先生草烤威廉斯博士的《記者信條》,揉和固有道德,撰寫《中國記者信條》十二條,於1955年8月16日經「報業事業協會」成立大會通過,1957年6月1日又經「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逐條通過。在這些信條中,可以歸納我國新聞道德的四個標準:
- 不重個人隱私,不為個人、黨派利益和地域利益做宣傳,熱心公益,深入民間,發動社會服務,促進民生福利。
- 報導正確,評論公正,不使一字不真,一語失真,及造謠誇大。凡是是非非,善善惡惡,一本善良純潔之動機,冷靜精密之思考,以求證實,文字圖片健康,不做驚世駭俗的報導。
- 守道義,行忠信。廣告之真偽良善,決不因金錢之收入,而出賣讀者之利益。生活嚴謹愛惜名節,除絕一切不良嗜好,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
- 廣博知識,嚴守專業精神,隨時學習,不斷求知,以求對公眾問題深入了解,並奉新聞從業人員終身職業,堅守崗位,造福國家人類。
1974年6月29日,取代原先台北市報業新聞評議委員會的臺北市新聞評議委員會,也通過了《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而這三種規範,包括《中華民國記者信條》,均成為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審議或裁定所依據的道德規範。
根據中外新聞倫理規範及信條,馬驥申教授歸納其中出現頻率較高的七個項目,可供我國新聞從業人員的參考標準:
- 真實、正確
- 公正、客觀
- 莊重、負責
- 公眾利益
- 高尚品格
- 專業表現
- 獨立、自由
就前面所述,有關我國新聞從業人員應遵守的倫理規範,應屬完備,至於是否能真心誠意去旅行,便有待事實來考驗了。
新聞評議會
除了新聞自律本身之外,執行自律的組織在一些國家已經比較完善了。自20世紀中葉起,新聞自律已不是純粹的道德規範,開始有了一定行業組織形式,執行制裁和處分。當然,這有別於司法行為。這些自律組織的形式,各國差別比較大,英國、印度、荷蘭稱為「新聞評議會」,美國則有新聞公平人制度。他們的性質是新聞傳播行業的自治組織,英國的新聞評論議會成員由記者、編輯、社會人士的代表組成,瑞典、荷蘭、土耳其的自律組織的主席則是請法學家或律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