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
文化例外(culture exception)原則是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襲而制定的一種政策。文化例外最早是由法國所提出之概念,法國文化部官員認為國家在文化事業發展中應該發揮主導的作用,政府確保對文化事業的財政支持力度,保護全國和地方以及不同社會集團的文化財富,為藝術作品和藝術思想的創造提供支持和幫助。
法國提出文化例外的概念是「文化產品不能等同於其他工業產品和服務產品,所有屬於精神文化的產品應當至於世界貿易談判的範圍之外。」
法國提出文化例外的當時,美國影視產品在西歐的文化市場份額非常高,但從法國出口到美國的文化市場的份額比較低,因此,在1994年的WTO烏拉圭回合貿易的談判中,歐美雙方開始就文化貿易的商品談判。
美國希望歐洲取消市場准入限制,但法國則認為應該將文化產品排除在「商品」和「服務」之外,成為「文化例外權」,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民族文化產品不受外來產品所排擠。
除了法國以外,加拿大也提出過「文化豁免」(cultural exem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