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普考傳播法規四、資訊傳播生態改變,數位平台成為資訊流通的重要守門人。試論:
四、資訊傳播生態改變,數位平台成為資訊流通的重要守門人。試論: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曾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引發民間質疑。 請問該法案重點及引發質疑之處。(10 分)
該法案重點
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法案重點在於規管具有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的線上平台,要求大型平台負起平台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包括要求平台處理違法內容、推出優質新聞標章、以清晰易於理解的方式說明平台政策、要求平台建立違法內容申訴機制、要求網路賣家實名制等。
處理違法內容
草案要求平台處理違法內容,其中平台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他們皆須負起責任,若平台上出現違法內容,平台應該要有對應政策。
而優質新聞標章則是NCC將推出一個專責機構管理數位平台上的違法內容,有點像是擴大版的iWin,這個機構負責監督平台自律、處理違法內容。該機構還會推動優質新聞標章,督促平台自律。
數位中介法也要求數位平台以清晰易於理解的方式說明平台政策,包括透明度、公開推薦系統的演算法、廣告揭露、公開數位平台的代表人資訊,若是境外平台,則需要指定代理人,提供代理人的聯絡資訊。除此之外,數位平台上若是有買賣交易行為,數位平台需要確保賣方提供正確的聯絡資訊,並進行實名制認證。
要求平台建立處理違反內容的內容機制,當主管機關發現違法內容時,可以直接向數位平台要求暫時加註警示,然後,主管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以阻止假訊息快速擴散。
質疑
而當時草案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民間對數位中介法草案提出了四點質疑:
一、違法內容的定義不明,尚未與司法院討論。
二、業者為了避免違反數位中介法,傾向大量刪除,可能會影響到言論自由。
三、針對不實訊息,行政機關可先行要求加註警示,可能打擊過廣。
四、要求業者保存使用者個資未定期限,且無透明義務。
(二)數位平台治理,應由平台自律還是國家立法管制?試以美國及歐盟法規作為立論依據。(15 分)
歐盟
國家對於平台治理宜採抓大放小的立法管制方式,也同時要求平台自律,以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套案為例,該法案包括了數位市場法與數位服務法,在法案中,歐盟主要規範「超大型網路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與「超大型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要求這些平台負起打擊違法內容、保護消費者的責任。
數位服務法套案引入了民眾的角色,讓民眾得以參與其中,民眾可以透過檢舉來協助平台自律,平台接獲違法內容的投訴之後,應該要處理,可能是在錯誤訊息加上警語,或是移除非法內容、商品與服務,也要下架仇恨言論與歧視性言論,另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平台需要提供回朔內容的辦法,以防止有人惡意檢舉,而誤把內容下架的情況。
在交易平台的治理上,民眾在平台上買到的商品有問題的話,平台也需要解決交易糾紛,以免造成消費者求償無門的問題。
當大型網路平台取得了大量數據,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大型平台說明如何使用這些資料以及其演算法的原理,並且要讓法務及研究人員或是廣告主可以獲取平台的數據。
美國
美國著重平台自律、媒體自律,在「通訊端正法」中,保障網路平台不會因著第三方提供的內容而受罰,美國多以「自由主義」之方式管理平台,開放市場、自由化,強調自律,而非國家干預。
台灣
台灣在平台治理上可能還是以歐盟立法管制為主較佳,「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進行修改後,推動我國數位平台之監理(不過數位平台可能會操控平台上的言論,出現一面倒反對的風向),建立起平台問責機制,今年五月,我國數發部開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對臉書詐騙猖獗進行處罰,為首次針對平台詐騙進行問責,未來,政府也會持續修訂法令來規範平台之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