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甲因案赴調查局應訊後被請回。在步出大門之際,等待已久的記者蜂擁而上、爭相發問。某甲聘請的律師大步向前回應記者:「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便回應各位!」說完即簇擁當事人快步離開。
1.此處所指「偵查不公開」原則源自何種法律規定?立法旨意為何?(10 分)
偵查不公開原則出自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這些條文顯示我國法律有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立法旨意是為了保障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防止當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及人格權受損,若是當事人的特徵、住址、設籍地址、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經過、證據、證人被洩露,可能會影響到當事人受到公平評審的機會。
第二部分,偵查不公開是為了防止偵查中的案情外洩,使偵查受到影響,引發相關人士有機會滅證、串證、作偽證、逃亡。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不會公開,況且,原告所指稱的犯罪事實不一定是真實的,檢察官對於原告也會進行詳細的偵查,所有偵察的過程都應該秘密進行。
2.「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新聞媒體採訪工作,可能產生何種影響?(10 分)
事實上,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為了約束檢調人員,而非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檢調人員不小心說出了案件的內容,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只是將其轉錄而已,在此情況下,記者並沒有受到偵察不公開原則的影響。
但是新聞記者仍然需要節制,遵守新聞倫理。即便檢調人員不小心洩漏了機密資料,像是男生與女生的性愛錄音、當事人的家庭狀況,記者在撰寫報導時,仍然應該要考慮到公開這些私密資料的後果,倘若選擇了在報導中公開這些隱私資料,被報導者仍有權力可以告媒體侵犯隱私、妨礙名譽或誹謗。
3.上文律師援引「偵查不公開」擬保護其委託人,是否妥當?為什麼?(10 分)
被害人可以自己將案情的事情透露給媒體,被害人的律師也可以將案情透露給媒體,這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但是,在本題中,律師選擇不向媒體透露案情可能是基於其他考量。
在基於其他考量時,律師援引偵查不公開原則依然是妥當的,律師考量的原因可能有兩種,包括避免影響司法人員、當事人的情緒及避免媒體審判。
再判斷當事人為有罪之前,都應該以『無罪推定』原則將當事人視為無罪,而無罪推定時常牽涉到司法人員是否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如果司法人員隨便地說出案情的細節,民眾容易相信檢察官及法官的說明,而推斷當事人可能會被判有罪,使當事人的情緒受到影響。舉例來說,2006年南迴鐵路搞軌翻車案,某報以頭版報導妻子死亡,丈夫為重要嫌疑人,報社所取得的證據是檢察官對外公開丈夫股票虧損三千多萬,可能為了詐領保險金而害死自己的妻子,丈夫在破案前,就先自殺了,各界指責檢察官不該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根本無助於破案。
而司法單位如果過度披露警察機關偵辦方向及過程、已掌握之線索、洩漏被害人及證人身份,新聞媒體容易見獵心喜,將犯罪過程故事化、過度報導犯罪過程,甚至是在時事評論節目上推論案件發生原因及犯案手法,有時候,媒體過度報導,會過度凸顯犯罪的嚴重程度或不法利益,形成一種新聞審判的現象,新聞議題有其生命週期(issue lifecycle),大眾大多在議題爆發期時會關注案情,議題衰退期的時候,就算法院判決無罪,大眾也早已不在乎法官的判決了,甚至只記得新聞審判的結果。
總而言之,律師引用偵查不公開原則可能是為了避免新聞審判,並保護當事人的身心狀況、名譽權、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