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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何謂新聞媒體「更正答辯權」?為何需要媒體「更正答辯權」?這種權利對於民眾遇到錯誤報導,有何補救措施?(25 分)

更正答辯權屬於新聞學中媒體近用權( the right to access to media)的一種,我國關於近用權之概念最早出現在司法院大法官憲法第364解釋文中,司法院將媒體近用權定義為一般民眾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允許民眾行使表達意見之權利,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

而媒體報導或評論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被報導者可要求媒體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此行為稱為「更正答辯權」,被報導者若被錯誤報導,報導會留存於網路上ㄧ段時間,目前,我國還沒有訂定被遺忘權相關法律,因此,被報導者需要媒體更正答辯權來保護自己的名譽、前途。

但實際上,被報導者行使更正答辯權時,仍須兼顧媒體的新聞自由,新聞媒體並不會每次都答應被報導者的要求,因為記者本身也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也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所以,即使《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公共電視法》中有保障民眾更正答辯的法條,但其法律效力與約束力不強,媒體仍然有權利拒絕被報導者的更正、答辯,以免動輒得咎,引發寒蟬效應。

如果被報導者被錯誤報導,可行使更正答辯權或其他補救措施,公關人員先與企業的老闆、法務、利益關係人討論後,取得共識並統一口徑,然後聯絡該媒體或記者,詳細說明並舉證報導錯誤之處,記者可能會幫助公關人員更正、移除錯誤報導,或者是在報導底下,呈現出組織的回應、答辯,藉此平衡報導。多數的媒體大多不願意刊登道歉啟事,因為這會影響到組織的可信度。

另外一種做法是被報導者在自家的網站、臉書粉絲專頁、自媒體上發布澄清說明,澄清報導錯誤的地方,如今的記者也會在臉書、網站、論壇、搜尋引擎上找到網友的說法,記者看到被報導者的澄清,可能會修改自己發布過的報導,或是發第二篇新聞進行新聞更正。

若報導嚴重錯誤影響公司營運,而且記者也不願意更正,公關人員可以跟企業法務討論,企業法務可能會採取法律行動,以法律途徑處理,但打官司曠日費時,還沒打完官司,議題可能走完它的生命週期了,網路議題更替非常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