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何謂「誹謗」?新聞媒體對涉及個人名譽的報導有何應注意之處?(25 分)

誹謗(defamation)是以言語或文字使某人招致眾人的羞辱、輕蔑或引起公正人士對某人心存偏見(bias),使大眾對某人缺乏信心及友善溝通。我國刑法310條、大法官509號解釋文、112憲判字第八號皆談論到了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有指摘傳述行為:行為人揭發某人一特定的事實。

二、行為人將某人之特定事實散佈於眾

三、第三者目睹或聽聞行為人指摘的聲明後,能夠認出(identification)受誹謗的某人。

四、造成實質損害,包括名譽、金錢、精神苦惱

五、當媒體故意或不小心誹謗公眾人物時,公眾人物必須證明媒體有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才可能構成誹謗罪

達成上述構成要件後,行為人可能會被判處普通誹謗罪或加重誹謗罪,可以處理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

媒體對涉及個人名譽的報導應注意之處

在112憲判字第八號中,可看出當名譽權與媒體言論自由出現法益衝突時,法院會優先保護受害人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媒體的言論自由次之。因此,媒體處理影響他人名譽的報導時,還是要非常謹慎,可以做到幾個部分來保障自己的言論自由。

一、盡力查證

如果媒體報導的人是公眾人物,該公眾人物認為媒體侵害了自己的名譽而提告,公眾人物需要提出證據證明媒體有『真實惡意』,面對此種情況,媒體可以反駁,指出自己已盡全力查證了,並提供查證的證據,即便證據有誤,媒體依然可以證明自己的報導有『事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而免於受罰。

二、做到新聞自律

報導非公眾人物的事件時,媒體的守門人(gatekeeper)應該要把關媒體的內容,當報導可能會傷害到非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名譽權時,編輯應該要把關,幫非公眾人物打上馬賽克,或是去除掉未成年人的個資。

三、記者報導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免罰

記者報導公共事務時,會傷及政府官員的名譽,但是記者仍應該要報導,原因是政府官員沒處理好公共事務,記者要讓選民知道該政府官員表現不佳,選民會考慮在下一次的選舉中選出更好的人來取代該政府官員。

四、給予當事人答辯的機會

一旦報導傷及當事人名譽時,記者也要給予當事人回覆、答辯的權利,讓當事人可以為自己的行為辯護,然後,記者在報導裡面加入正反雙方的言論,閱聽人看到正反兩方的意見時,可能會思考真相,而不會減損對當事人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