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問為何需要新聞問責,問責的基礎為何?請闡述如何進行新聞問責。 (25分)

新聞媒體在進行報導的時候,本應發揮守望、決策、監督政府的社會功能,但在商業力的驅使下,新聞媒體的擁有者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會要求旗下的記者撰寫博人眼球的報導,做出偷拍、跟追、妨礙秘密、猥褻淫穢報導、報導不公、斷章取義等行為,侵害到人的隱私權、名譽權,而傷害到社會利益,因此,我們需要媒體問責來約束媒體。

McQuail認為媒體問責可以分為強制模式(coercive mode)與不對抗模式(non-confrontational mode,又譯為軟性模式),強制模式為媒體與政府、社會處於對立的緊張關係下,媒體應該強制負起責任(answerability),而不對抗模式則是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溝通,改變媒體組織的行為模式,像是在白曉燕事件發生後,媒體改變綁架案的報導方式。

媒體問責的基礎有三個,首先要保護與促進媒體自由,不是用過多的限制讓媒體動輒得咎,第二重要的則是防止管制媒體可能帶來的傷害,第三是發揮媒體對社會的正面影響。

媒體問責的方法要盡可能達到上述的基礎要求,常見的方法是透過新聞評議會(press concil)或新聞公評人(ombudsman)制度來對媒體進行問責。新聞評議會處理爭議新聞的速度快,比法律訴訟更便宜,可以快速處理新聞所造成的傷害,但是,新聞評議會沒有強制力。新聞公評人則是新聞組織聘請一位外部公評人,公評人的對內工作是給予新聞組織意見,對外工作則是說明新聞媒體運作的方式,公評人將有一個專欄對外說明新聞媒體如何處理民眾的投訴。

但是在台灣,上述的媒體問責方式成效不彰,因此,政府需要訂立法規來約束媒體, 訂立廣電三法,也曾經考慮過訂立數通法、數位中介法草案來約束媒體,法律約束是實行媒體問責的最後一道防線,媒體監管單位會先警告,如果違規次數太多,才會以不予換照、關台、罰鍰等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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