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數位匯流的發展中,出現了許多收視選擇,如IPTV、OTT TV等。請說明:
(一)IPTV及OTT TV的差別為何?(10分)
IPTV與OTT的差別很多,兩者提供服務與技術的廠商不同,台灣的IPTV是網路供應商傳遞電視服務的一種系統,電視訊號可以與網路資料、電話三網合一,送到家中的機上盒(Set-top box)上面解碼,然後在家中的電視機上播放,而OTT TV(Over-the-top TV)是影音網站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向觀眾提供的串流媒體服務。
IPTV與OTT TV提供的內容也不同,IPTV的機上盒內建作業系統,提供有線電視及無線電視頻道,還有許多加值服務,包括卡啦OK、補習班雲端函授課程、遊戲、雲端相簿等等,而OTT TV則提供該OTT自己製播的獨家內容,提供部分加值服務,不過OTT TV無法直接收看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台直播,但能夠在取得授權後,播放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台節目。
(二)對於IPTV,現行法規有何規範?對於OTT TV,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中,列出的管理方式為何?
IPTV由電信法、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來規範,其規範與數位電視不同,像是IPTV無必載頻道之要求,也處於低度管制狀態,沒有像電視台一樣有NCC定期換照的問題。部分IPTV(如:中華電信MOD)因為有黨政軍持股的問題,MOD被 NCC 要求改為開放平台,該規範是指MOD不能介入頻道與內容的經營,不能製作自己的內容,內容必須由頻道商來決定,MOD對於頻道商上架的內容不得拒絕,也不能干涉播出內容。
而OTT原會受到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OTT專法草案)管理,但目前該草案擱置中,在該法案中所列出的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六點:自願與強制雙軌納管、業者須負資訊揭露義務、業者自律、網路服務提供業者連坐受罰、獎勵業者製作台灣內容。
自願與強制雙軌納管是NCC希望業者自願登記,但如果業者市場規模很大的話,NCC則要求他們主動登記。其次,登記的業者須負資訊揭露義務,OTT平台應該向 NCC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商業營業資料。再者,OTT平台也需要負自律的責任,顧及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OTT 業者們需要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訂定自律規範,以符合新聞與傳播倫理。
在國際傳播的方面,OTT專法草案中,有針對中資的特別條例,我國政府目前不允許中國的OTT平台落地,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出租雲端空間、伺服器、機房給中國的OTT 平台,也會連帶受罰。此外,為保障我國文化傳播權,台灣政府獎勵各大OTT平台製作台灣本土內容,提升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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