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關於有線電視之「公用頻道」,請說明設置的目的為何?現行法規對於頻道設置、節目性質、禁止播送的內容各有何規定?

 

根據廣電法第四十一條,公用頻道是電視系統經營者應無償提供一個以上的公用頻道給政府、學校、團體及民眾播送公益、藝文、社教等節目,設置公用頻道的目的是實現憲法所保障的媒體近用權,鼓勵人民透過透過公用頻道製播自己的節目,而不只是被動的接收媒體集團所製播的內容。

公用頻道的節目性質以公共利益出發,促進社區發展的內容皆可播送,像是社區的學校可以製播講座、演講、學生畢業展,而地方政府可以在公用頻道播送市政活動公告、政令宣導、地方重要資訊,而社區內的非營利性組織要拍攝節目的話,則以社區為產製主體,可以產製社區紀錄片、社區專題報導、公共議題的研討會等。

雖然內容自由,但仍有禁止播送的內容,公用頻道節目不可以為政治人物、政黨助選,如果政府要贊助公用頻道之節目,節目需要揭露出資者、贊助、補助資訊。除此上述與政府相關之規定外,公用頻道之一般節目也不可以播送置入性行銷及業配之內容。

(二)關於「必載頻道」 ,請說明現行法規對於頻道設置及內容有何規定?(10分)

目前,有線電視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上述的法律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載無線電視頻道,在有線電視上面看必載頻道時,不需要付費給必載頻道。

在民國一百零一年時,有線電視的類比訊號還未完全數位化,無法必載太多頻道,NCC當時認為,即使一個必載頻道變成一個主頻道加上數個副頻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只需要必載主頻道一個就可以了,但如今,有線電視系統已將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訊號,得到了數位紅利(Digital Dividend),可以必載更多頻道。

不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批評必載頻道之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其上游多為台灣大型集團,這些大型集團也有自己的電視台頻道,大型集團認為政府若是要求系統業者必載更多頻道,會涉及市場競爭及資源分配之問題,完全是在保護那些必載頻道的生存,大型集團及系統業者認為應該要廢除必載頻道之規定。

 

但另一方面,必載頻道確實有其社會與公共利益之考量,必載頻道的內容有特別之規定,必載頻道之內容播放有其相關規定,必載頻道提供免費的內容,讓弱勢族群可以看到基本的新聞、一般的節目,滿足基本的娛樂需求,必載頻道只能播放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的內容,無法播放鎖碼內容、限制級內容。

此外,必載頻道中有一些是公共電視,由公共電視法管理,公共電視法對公共電視之內容有特殊規定,例如必須製播少數民族之節目,以促進內容多樣性(diversity)、言論多樣性,或是製播終身教育、國防之節目,以服務特定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