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報記者 A 君報導股市禿鷹,2006 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傳訊A 君出庭作證,由於A 君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此事件涉及消息來源揭露的新聞倫理問題,你認為消息來源是否一定不可揭露?「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是否有衝突?請說明你的看法。
在股市禿鷹案中,法官在判決書中探提到應該要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責任,筆者也認為未來的台灣法律應該要給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因為保護消息來源才讓消息來源暢所欲言,避免消息來源產生寒蟬效應(chiling effect)。
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沒有衝突,記者在採訪消息來源的時候,如果擔心會遭到報復,就不會願意提供消息,像美國的水門事件(watergate scandel),總統是全國最有權力的人,所有的消息來源都害怕總統的權力,如果美國法院要求記者每一則爆料新聞都要註明消息來源身份,總統一定可以報復那個人,因此,在新聞倫理上面,各國的記者都應該要保護消息來源。而且,經過許多研究證明非法或見不得人的事情之所以可以被報導出來,是因為消息來源相信記者可以保護她不致捲入事件裡面。
而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不會有衝突,記者撰寫大部分的新聞報導,只要沒有利益衝突、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幾乎都會註明消息來源的身份,引用當事人說的話,一般的科技新聞、健康新聞、娛樂新聞都已經揭露消息來源了。
不過,如果消息來源要求記者保密,保密就屬於消息來源個人的權利,而記者的工作是撰寫與事實有關的新聞報導,保護消息來源的姓名、身份不會影響到記者揭露事實,法官只需要針對記者所講的報導是否違法去判決就可以了,不一定要管誰是消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