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由中國與東協國家簽訂,台灣未參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制定,2011年,各國又在印尼巴里島撰寫指導方針草案,試圖解決各國南海爭議,不過,該方針經過多次協商會議,至今無法完成。

宣言內容

  1. 各方重申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基本准則。
  2. 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
  3. 各方重申尊重並承諾,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
  4. 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透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5. 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有關各方承諾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
  6. 在全面和永久解決爭議之前,有關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合作。在具體實施之前,有關各方應就雙邊及多邊合作的模式、範圍和地點取得一致意見。
  7. 有關各方願透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以增進睦鄰友好關係和提高透明度,創造和諧、相互理解與合作,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
  8. 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並採取與宣言相一致的行動。
  9. 各方鼓勵其他國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
  10. 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准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和平與穩定,並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南海行為準則之協商進展

在2002年東協與中國達成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後,中國與東協鮮少進行《南海行為準則》的談判,2014年,南海局勢緊張,東協成員想要加速談判,而菲律賓於2016年向海牙仲裁法庭提出訴求,海牙仲裁法庭也發布了判決,中國才開始積極推動《南海行為準則》的談判。

2017年,《南海行為準則》的協商出現明顯的進展,北京想要平息南海地區其他國家的不滿和質疑,不過,中國仍繼續進行南海島嶼的建設活動。

不過,東協國家因為與中國有貿易往來,有時會因著顧及國內經濟發展而擱置爭議問題,在菲律賓總統杜特蒂訪中後,中菲關係緩和,杜特蒂總統選擇擱置《南海行為準則》的協商,而馬來西亞也與中國靠攏,而越南與中國也簽屬合作協定,兩國想要和平解決南海爭議。

少數東協國家,主要是越南、新加坡,傾向支持在《準則》中
納入爭端解決機制,但中國採取反對立場。至於是否應交由中國與
東協國家立法部門批准,雙方也有歧見,中國同樣持反對立場。除
此之外,中國對通過《準則》也附加兩個先決條件。第一,域外國
家(尤其美國)不能介入協商過程。第二,《準則》的最終通過必須
與各方有效實施 2002 年的《宣言》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