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內容的法條
刑法235條
一、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定義
釋字407條:
猥褻出版物指的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出版品,此類猥褻出版品與藝術、醫學、教育出版品不同。
釋字617號:
猥褻物包含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猥褻物品分為硬蕊以及軟蕊內容,硬蕊內容為含有暴力、性虐待、人獸交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物品,軟蕊內容為出版品呈現於眾時,人們不能忍受而排拒,且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離措施。
立法原因
國外學者研究,猥褻物品的危害包括物化他人、破壞人性尊嚴、強化性別歧視、蓋猥褻物品的內容常以大量的女體為中心,產生以男性凝視的偏差現象。
也有研究認為,性暴力資訊可能提高性犯罪的發生機率,另一種看法則是,猥褻物品會影響到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青少年而言,性知識、身心不夠健全,性暴力、誇張的性行為可能會對身心發展產生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