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案曾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爭議。請申論你的看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法在2010年完成三讀,旨在保護個人之隱私權,大幅了限縮了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取用個人資料的權利。媒體批評相較於訂立個資法之前,媒體有較多報導自由,訂立個資法後,法律對新聞自由造成傷害。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之權衡
被跟拍者之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時常處於對立衝突的狀態,如果對被跟拍者造成危險,被拍者可以循著司法途徑解決。但是,當被跟拍者與記者實力嚴重懸殊時,國家機關應採取立法或行政上積極作為,以實現保護弱勢被跟拍者與抑制加害者的跟拍騷擾行為。
於是司法院提出釋字689號來權衡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相互衝突的情形,多數大法官主張警察機關因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來限制記者的跟追行為,跟追行為是逾越社會大眾所能容忍的跟蹤騷擾行為,因此,政府限制了跟追行為,除非,記者認定跟追的對象有新聞價值(news value),而且新聞事件為大眾所關切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才能夠免罰。釋字689號對新聞採訪有些限制,但未限制過當,仍符合比例原則,不牴觸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兼顧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處理方式
過去,英國曾發生過黛安娜王妃遭遇記者跟追而出車禍致死的案件,也有許多其他記者跟追導致意外頻傳的案件,跟追會造成治安方面的危害,所以,解釋文689號要求警察在此情況下,按照社會維護法行使職權,不過,也有一些大法官表示,將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權衡工作交由警察行使,已經超越警察機關之職權與專業範圍。況且,警察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做為法源依據來限制記者的新聞自由也不合理。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判定應該由法院來執行較佳,而非由警察判定。此外,立法機關也應該制定更好的新聞報導爭議解決機制,立法院可考慮制定媒體跟拍專法,或修訂廣電三法中媒體回覆權相關規定,強化賦予當事人權益保障。
目前,我國法律中大致有八種狀況與媒體跟拍有關:一、被跟拍者明示、默示同意,二、記者於公共場所進行拍攝,三、犯罪之揭發,四、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五、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六、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七、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八、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但事實上,釋字689號並未談到細節以及判斷之標準,因此,若立法院可以制定更詳細之法律,將更能保障記者及被跟拍者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