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另外第5-1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請根據前述這兩項條文內容討論當前法律明訂的政府與廣電媒體間的關係為何?有何值得探討的問題存在?(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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