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另外第5-1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請根據前述這兩項條文內容討論當前法律明訂的政府與廣電媒體間的關係為何?有何值得探討的問題存在?(25分)
廣播電視法第五條又被稱為黨政軍條款,黨政軍條款要求政黨、軍隊、政府不可以擁有媒體的股份、所有權,而且政府人士及他的親人也不可以直接、間接投資民間廣電事業。同時,公職人員也不可以同時任職民間廣電的職務。
黨政軍條款曾經引起許多討論,第一項討論是2018年的放寬黨政軍條款草案,2003年時訂下黨政軍條款時,規定黨政軍完全不可以持有媒體的股份,但事過境遷,廣電媒體的影響力下降,收入下降,便有人提出鬆綁黨政軍條款,放寬政府間接投資媒體,持股上限為5%。
放寬持股限制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個原因是廣電媒體的廣告收入被網路平台搶走,同時也面臨人事成本上升的壓力,廣電媒體經營困難,極需資金挹注。第二個原因是我國政府投資、補助本土企業(如:金融業、科技業、工業)甚多,因著政府持股的關係,本土企業及相關企業無法投資影視、廣電、系統業者。
黨政軍條款另一個引發討論的則是中華電信MOD的經營問題,廣電系統業者批評政府持股的中華電信事業經營MOD根本是類似電視的服務事業,MOD根本是搶電視事業的飯碗,卻不受到廣播電視法的管制,而只受到電信法的管制。
因此,政府舉辦公聽會,想要為MOD增加特別條款,讓MOD的黨政軍限制解禁,也嘗試將MOD的約束條文改為有線電視法。不過,這樣的構想並沒有通過。目前,政府為MOD訂定的特別條款是要求MOD成為開放平台,中華電信不得經營內容、頻道來與有線電視競爭,在技術方面,MOD的頭端要開放給電視頻道、隨選視訊、內容供應商接取,後端也要讓其他ISP事業、固網業者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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