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義而言,「法」包含法律、命令等規範,請對傳播法規範體系說明下列二子題:
(一)各法源具有位階之別,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授權命令)對於傳播各具相關保障或規範之內容,請就此三者各別舉出二項現行條文內容或法律、法規命令、條例等之名稱。(15分)
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對於傳播媒體皆有保障與規範,以憲法為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此條文保障了台灣人民享有言論自由。而憲法第二十三條則提到了言論自由的規範,只有以下理由才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理由包括當言論自由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政府才法律才可以訂定法規限制言論自由。
而法律的部分,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第八條規定,衛星頻道規劃電視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我國文化。此條文規定,即便是國外衛星頻道媒體落地,也要思考內容及言論多樣性的問題。自公共電視成立以來,舉凡選公視董事的選任、經費來源、權利義務皆由公共電視法所管理,二零二三年,因應數位匯流之趨勢,我國重新修訂了公視法。
而法律訂立了媒體經營管理的通則,但行政單位在執行的時候,仍會遇到許多特殊的狀況,此時,政府訂定法規命令來補充法律的不足,像是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我國教育部為了鼓勵媒體製播終身學習之教育節目,終身學習節目收視率比商業節目低,因此,電視台不願意製播,因此教育部以補助的方式鼓勵電視製播終身學習節目。
(二)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部分專家學者提出「科技中立(technology neutrality) 」 的原則。請說明關於法律的修正或制定,此原則有何主張?(10分)
科技中立或技術中立原則是指科技的發明人無法控制使用者如何使用該項科技,所以,科技發明人不需要為意料之外的用途負責。此原則影響到法律的修正及制訂,政府不可以為科技發明訂定強制性的法規,例如汽車只能消耗石油,不可以用電力開車,此規定對公共利益沒有幫助,反而像是破壞市場自由競爭。因此按照科技中立原則,政府不可以訂定這條法案。
此原則最著名的案例為美國環球影業控告SONY製作錄放影機,當時,買錄放影機的人拿 SONY的錄放影機錄製電視上的電影節目,減少了買電影票看電影的時間,環球影業則認為自己的利益受損,一狀告上法院,但法院以科技中立原則判定索尼罪名不成立。
法院認定SONY販售錄放影機,是讓使用者可以改變看節目的時間,而不是讓使用者錄下節目去販賣,販售大補帖不是Sony的本意,也不是 Sony 可以控制的,因此判決環球影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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