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報記者 A 君報導股市禿鷹,2006 年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傳訊 A 君出庭作證,由 於 A 君堅持保護新聞消息來源,遭合議庭裁罰三萬元。此事件涉及消息來源揭露的新聞倫理問題,你認為消息來源是否一定不可揭露?「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是否有衝突?請說明你的看法。(25分)

 

在股市禿鷹案中,台北地方法院要求記者透露消息來源,遭到記者拒絕後,罰款記者三萬元,這樣的判決不太合理。我認為法官應該要允許記者不揭露消息來源,而不是處罰不願透露消息來源的記者。

主要原因是記者在採訪股市禿鷹案這種弊案時,爆料者會希望記者保護自己的身份。如果記者答應爆料者的請求,爆料者才會願意說出真相,記者便可以製作調查性報導,使股市禿鷹案的真相水落石出,可以幫助到許多人。

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是否有衝突

保護消息來源與註明消息來源沒有太大衝突,大多數的新聞都是無傷大雅的案件,記者採訪時,只是訪問一般民眾對事件的看法,不太會影響到公司、企業、政府的名聲下,因此,記者應該要在新聞中註明消息來源是誰,並將其言論照實寫出來。

但有三種狀況則要為消息來源保密,第一種記情況是者調查弊案時,牽扯到了黑道、政府、幫派、企業的利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國的水門事件,1972年時,記者在報導水門事件的時候,接獲匿名人士的消息,挖掘到尼克森非法使用經費、監控、收買政敵的真相,由於尼克森是美國總統,若是讓總統知道消息來源是誰,消息來源容易遭到報復。

因此,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了30多年,直到2005年,消息來源本人終於自我揭露出自己是當年FBI副局長費爾特,全世界才得以知道爆料者是誰。

而第二種狀況則是當消息來源是兒童、青少年的時候,由於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隨意報導容易影響到兒童、青少年的人生,因此,記者應該要主動保護未成年的受訪者,避免其身心受到影響。

第三種不註明消息來源的狀況是當記者採訪社會案件的受害者的時候,也應該做變色、變聲處理,2023年,Netflix上播放了韓國MBC電視台所製作的新聞紀錄片:《以神之名,信仰的背叛》,新聞紀錄片中有一些消息來源願意露臉以增加新聞的真實性,也有一些消息來源選擇隱藏身分,但勇敢得說出攝理教所有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