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21 年 2 月 25 日,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 (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與 Google 和 Facebook…等全球數位平臺發生激烈衝突。試說明兩造間何以發生爭議, 以及這一事件對臺灣的啟示意義。(25 分)
澳洲新聞媒體與平台的爭議始末
澳洲的傳統媒體不斷進行數位化,但是營收卻持續萎縮,傳統媒體的廣告收入被平台所截獲,僅有百分之三十的廣告收入到達內容產製者手中。
這是澳洲媒體與平台(社群媒體、搜尋引擎)發生爭議的起點,澳洲媒體認為平台把持了廣告收入的分配權,並且嚴重的分配不均,於是向政府訴苦,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進行數位平台調查,發現大型數位平台對社會所造成的爭議包括:
一、以市場力量扭曲其他企業在廣告、媒體等市場的競爭能力。
二、自動與城市化廣告使數位廣告市場缺乏透明性。
三、消費者無法充分瞭解與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蒐集和使用方式。
四、由於現代取得新聞的來源已從傳統媒體轉向數位平台,數位平台掌握用戶及內容呈現的演算法,導致數位平台與澳洲新新聞媒體議價時,在內容獲利上面臨困難。
基於這四點爭議,ACCC認為必須透過強制性議價規則解決問題,促進雙方商業談判,使新聞媒體企業獲得適當的報酬,故於2021年完成競爭與消費者法(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的修正,增加新聞媒體議價規則,建立澳洲媒體與數位平台之間協商財務的談判機制。
澳洲媒體議價對台灣的啟示
台灣傳播學界因著澳洲、歐盟通過「媒體議價法」而興起討論,討論台灣應該要採用何種媒體議價模式較合適,目前媒體議價模式大致包括三種:
ㄧ、澳洲模式:商業議價與強制仲裁
二、歐盟模式:著作權與反壟斷監管
三、加拿大模式:財政支持與特種基金
若要採用澳洲模式的話,在我國係行制度,其實較難實行此之制度,台灣的媒體規模較小,要個別與臉書、Google議價,完全趨於弱勢。
若台灣要採用歐盟的著作權模式的話,台灣的著作權法必須要有數位鄰接權的規範,才有辦法施行此種模式。
目前,台灣學界認為新聞基金是比較可行的媒體議價模式,要求臉書、google成立新聞基金補助台灣新聞業的發展,不過目前本法還在立法院討論,還未立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