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共同管制(co-regulation)」 ,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何謂「共同管制」?請說明其定義,並說明加入「共同管制」後形成的管制架構。(15 分)

(二)我國共同管制機制中,優先論述的議題有那些?(10 分)

共同管制(co-regulation)概念的興起,源於業者自律成效不彰,須由政府及『非政府組織』適時介入,Prosser認為『共同管制』是一種具有彈性的管理制度,媒體組織同時接受政府組織、業者、利益關係人、公民團體(如:消費者代表)的監督,進入自律、他律、法律的共同管制架構。

法律

UNESCO提出了廣電管制的指導原則,在指導原則中,UNESCO建議民主國家的廣電獨立管制機關由公民社會、學者專家組成,而非由政府組成,確保管制機關能夠公正獨立地制定法律,制定的法律條文包括獨立管制機關的設置、管轄權、執照、所有權及多元性、內容管制、其他公共政策目標等。

他律

指導原則中強調,管制機關應設置機制受理民眾投訴媒體違反倫理之事,公民團體、民間媒體觀察機構、個人皆可提出申訴,同時,在處理申訴的過程中,要給廣電經營者回應公民團體的機會。

廣電經營者在回應公民團體的反應時,必須正視公民的投訴,以此來重新檢視節目內容的適當性,當然,廣電經營者可以提出理由捍衛節目,讓廣電業者有機會對管制機關解釋其節目製作及相關決定。

自律

廣電業者需要自己進行自律,避免誹謗、侵犯隱私權、廣告不實,也要遵守電視分級制度的規定,去除色情、暴力、毒品、菸酒、自殺的節目內容,保障兒少的權利。

 

我國共同管制機制中,優先論述的議題

虛假訊息(disinformation)的管制

近年來,虛假訊息氾濫,廣電業者在查證不周的情況下,將虛假訊息製成假新聞(fake news)傳播,在自律無效的情形下,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公民團體就可協助廣電業者進行事實查核、澄清謠言。

政府及管制機關不可親自進行虛假訊息的管制,應由公民團體、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代勞。管制機關只能在廣電業者多次違反廣電法查證原則的情形下,又未妥善處理公民團體的投訴時,才能出手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