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 309 條為公然侮辱罪,而刑法第 310 條為誹謗罪,請說明何謂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為何?何謂誹謗罪,其構成要件為何? 並請說明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的差異為何?請提出至少兩點差異。
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309條內及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是一個人在公共的地方,謾罵另一個對象,其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人,公然是指侮辱的人在多數人可以聽見或看見的地方,侮辱則是用說話、圖畫、動作、文字的方式去講違反事實的話,而人這個要件則是一個人,被罵的人不在場獲在場都可以,符合上述三個要件才算是公然侮辱罪,另外,還有用暴力的方式侮辱的,則會加重刑罰。
但是,在「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中,對於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上,還提到兩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法官會看言論的文意脈絡,文意脈絡包括前後語句的情境、表意人的年齡、被害人是否屬於弱勢、雙方關係以及表意人是否故意貶抑他人的名譽。
第二個要點則是侮辱的內容是否超出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若對心理狀態或對生活產生不利影響,才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另外,如果不是反覆持續的謾罵,衝突現場短暫的言語攻擊也不算是公然侮辱。
而誹謗罪則出現在刑法的310條,誹謗罪指的當事人在多個人之中,將事實陳述出來毀損他人名譽,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三個構成要件,就會成立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屬於主觀構成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屬於客觀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是指說當事人誹謗人的時候有想讓更多人知道的目的,私底下講不算是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指的是當事人透過宣傳、揭發、敘事等方式傳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指當事人所說的內容會損害他人的名譽。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有一些不同,其中一個不同是內容的不同,如果是用單一形容詞或名詞罵人,像是操你媽、去死、廢物、婊子,這些詞彙比較像是侮辱,而寫北港香爐人人插一書、我看你不只是公車,而是火車了,而且我也做過你,很舒服呢,是以一段陳述、文章、影視文本去攻擊另一個人,則比較像是誹謗。
另一個不同是場合的不同,當事人在公開場合犯罪,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但誹謗罪則不一定需要在公開場合,但是行為人必須要有散佈於公眾的意圖,透過書、網路、社群傳播無關公共利益之事,則比較像誹謗罪、加重誹謗罪,而不是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