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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聞自由」的具體意涵為何?(20 分)何謂積極的新聞自由?

民主國家皆需要立法保障新聞自由,我國林子儀大法官將新聞自由訂為制度性權利,將新聞自由訂為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表現自我等思辨。

新聞自由是人民透過大眾傳播媒介,而不受政府限制的權利,根據國際新聞學會的說法,新聞自由有四種,自由接近新聞(free access to news)如同採訪自由,記者可以自由接近消息來源,自由傳遞新聞自由(free transmission to news)則意味著記者可以透過大眾媒體自由傳遞新聞,自由發行報紙(free publication to newspapper)則代表出版自由,除了戰爭以外,政府不可以對新聞事業進行事前檢查,自由發表意見(free expression to views)允許閱聽人可以明確表達自己的觀念、意見及創意。

另有學者將新聞自由分成積極性的新聞自由與消極性的新聞自由,消極的新聞自由包含防禦性權利(defensive right)及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前者強調免於政府干預自由,後者強調可以自由的報導消息。

而積極的新聞自由為外求性權利(offensive rights),民眾可以經營報紙以發揮監督政府之職責,這是憲法釋字613條所賦予媒體的積極新聞自由,任何公民皆可自由採訪、經營報紙,但經營廣播及電視台,還是需要媒體監管機關同意,其原因電波有頻譜稀有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