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謂「公眾人物」?為何一般公眾人物很難主張他們的隱私權受到保護?(25 分)

公眾人物之定義

公眾人物是指具有曝光度的人士,除了「非志願性公眾人物」之外,公眾人物大多在社會上具有影響力,可能是名流、政治人物、企業家、企業家,與一般人相比,公眾人物難以對評論者提起訴訟,除非評論者違反真實惡意原則。

為何一般公眾人物很難主張他們的隱私權受到保護

公眾人物較難主張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保護,但在刑法第三百十條也提到,「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從此條文可看出,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情即使是事實,也不可散佈於眾。

舉例來說,男藝人與其經紀人鬧翻,因此,經紀人將男藝人為同性戀的事實公布出來,性向的事情屬於私德,而與公眾利益無關。

經紀人的目的可能是要毀掉男藝人的偶像生涯,男藝人的粉絲可能為女性,公布其同性戀之身分,可能導致其粉絲減少,導致男藝人的演藝前途受損。

不過,男藝人的工作是演戲、唱歌、主持節目,男藝人是否為同性戀與演戲演得好不好、歌好不好聽沒有直接關係,性向屬於私德的範圍,因此,藝人的性向還是屬於隱私權所保障的範圍。

但是,另一種情況是,某上將被記者爆料說,在跟朋友聊天時,說出喜歡別的國家而不愛台灣的言論,身為將軍應該要愛自己的國家,若是他比較喜歡別的國家,將來,若是由他擔任國防部長,可能就無法好好帶領國家的軍隊,所以,當記者報導上將私下之言論時,由於軍人愛不愛國與公共利益有關,為可受公評之事。

 

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權衡

 

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判定應該由法院來執行較佳。此外,立法機關也應該制定更好的新聞報導與隱私權爭端的解決機制,立法院可考慮修訂廣電三法中的答覆權或是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釐清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益保障。

目前,我國法律中大致有八種狀況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有關:

一、被跟拍者明示、默示同意。

二、記者於公共場所進行拍攝。

三、犯罪之揭發。

四、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

五、政府施政的妥當性。

六、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

七、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

八、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但事實上,釋字689號並未談到細節以及判斷之標準,因此,若立法院可以制定更詳細之法律,將更能保障記者及被攝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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