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關係論的觀點
主張權利關係論者認為,組織與公眾的互動過程中,影響溝通策略與溝通結果的關鍵性因素,不在於溝通雙方是否願意採取對等性溝通模式,而是雙方是否能增加且鞏固有限的社會資源,畏懼此展現談判的實力與籌碼。因此,問題的重心,也不在於建立「有效且符合道德標準」的溝通方式,而在於溝通策略的設計是否有助於資源的競逐,已達成有利於己的公關目標。權力關係論者特別注重組織(消息來源)與新聞媒體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且將大眾媒體當成社會重要的資源之一,也是不同組織競逐象徵性資源的場域。
根據權力關係論者的說法,有效公關的先決條件,不是組織與公眾之間的對等溝通,而是作為消息來源的組織,必須充分利用資源,與不同的公眾發展完善的互動行為。在互動行為中,公關人員與公眾擁有某種「社會權力」,而大眾媒體正是公關人員、公眾與新聞工作者之間的角力場所。
就新聞製造過程而言,媒體與公關人員可以說是工作夥伴,彼此的實際表現與對方的配合程度相關,喻靖媛與臧國仁指出,在新聞搜集的過程中,記者與消息來源必須彼此仰賴對方,與對方充分配合,才能獲取新聞資訊,因此兩者的職業角色,在工作需求的前提下,發展成一種例行性的關係。媒體記者與消息來源互動模式可分為四種類型。
利益合作關係
媒體與公關人員為了彼此的利益而合作,前提是彼此都對合作關係有正面的認知,而且知道合作的結果有利可圖。媒體記者採取共生模式,是因為可以用方便的管道取得資訊,甚至可以因為長期良好的合作關係的建立,將記者的認知甚至寫稿模式納入消息來源的參考架構之下,讓自己取得某些議題的優先發言權與解釋權。當共生模式發展至一成熟階段,媒體與消息來源便進入了同化關係。
同化關係
媒體記者在取得新聞的過程中,越是依賴消息來源所提供的資訊,被同化的可能性越高。同化的目標,包括了媒體解釋新聞的參考架構、價值觀、工作方式甚至個人的認知等等。同化關係常見於媒體與具有壟斷訊息權力的消息來源,例如:官方機構。
對立關係
有人認為媒體與消息來源最理想的關係應該是處於利益與立場對立的狀態,身為「第四權」的大眾媒體,應該扮演監督、挑戰政府決策的角色。
交換關係
交換關係並不建立在人情基礎上,而是純粹以社會交換為原則,媒體與消息來源同樣依賴對方,也同樣試圖操控對方,互相競爭資訊交換的主導權。交換關係是情境式的,當記者認為消息來源主導的活動值得報導時,而消息來源認為發布新聞對自己有利時,兩者的互動關係才會開始。在互動過程中,兩者皆會保護自己的資源而已謹慎的態度接近對方。
喻靖媛與臧國仁指出,消息來源與新聞記者互動關係的類型,受到幾個因素的影響。
- 消息來源本身是否對執掌的業務有充分了解,並且樂意對媒體供稿。有能力提供豐富資訊的消息來源,其同化媒體記者的可能性也越高。
- 消息來源本身是否為新聞事件的主角,而且會積極聯絡記者發佈新聞?
- 消息來源是否具備某種權威性或是知名度,對新聞事件具有一定的解釋權?
美國公關教育前輩Edward Bernays曾經指出:「培養共識」(the engineering of consent)是民主社會裡最重要的事情,透過媒體表達言論與結社等自由允許公眾個名其志,具體化我們對於問題的共識,同時也能彰顯美國憲法中,保障表達自由的真諦。他有著自由主義者的樂觀態度,認為在憲法的保障下,人人都有權利自由表達意見。Grunig繼承Bernays的觀點,特別強調公關業界必須採取自由開放的態度來進行溝通工作,以平權開放為理想基礎的對等性溝通受到諸多因素影響,他應該被看作是一個變項,而不是一個常數來研究。在現實生活裡,公關人員的談判籌碼多寡,可資運用的資源之計算與獲得,決定了他與溝通對象之間的博弈策略或權力關係,並因此而影響了溝通的結果。以這樣的觀點來研究公關問題似乎更為切合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