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一句話記憶:白紙黑字,不容抵賴。
5.
5.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 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 為或減輕其給付。該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幾年內為之?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A
民法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8.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
(A) 與父母均分
(B) 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C) 為遺產之三分之一
(D) 為遺產之三分之二
C
B
根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情況描述,某甲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填入虛假的課程數量,並將多出來的費用中飽私囊,這屬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行為。
(A) 1年以上10年以下
(B) 2年以上5年以下
(C) 1年以上3年以下
(D) 3年以上10年以下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A) 8年
(B) 7年
(C) 6年
(D) 5年
刑事訴訟法§4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A) 2個月
(B) 3個月
(C) 5個月
(D) 6個月
- 羈押有期限,偵查兩月限,審判三月限。
18.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何者簽名?
(A) 警察
(B) 司法警察官
(C) 檢察官
(D) 法官
D
19.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幾人?
(A) 12人
(B) 15人
(C) 17人
(D) 19人
A
B
(A) 規程
(B) 規則
(C) 細則
(D) 通則
保健點,行政規則的尾巴:規規細辦綱標準。
規程
規則
細則
辦法
綱要
標準
準則
建議當順口溜背,因為這種題目法緒、法大都超愛考,不是問法律的尾巴,就是問行政規則的尾巴。會一個就會另外一個了。
(A) 通常保護令
(B) 暫時保護令
(C) 緊急保護令
(D) 永久保護令
(A) 木瓜樹
(B) 公園之涼亭
(C) 廟會搭建之舞台
(D) 臨時使用之貨櫃屋
(A) 4人
(B) 3人
(C) 2人
(D) 1人
(A) 法院
(B) 乙的法定代理人
(C) 乙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
(D) 乙本人
民法§12
滿十八歲為成年。
(A) 居間
(B) 代辦商
(C) 行紀
(D) 互易
(A) 公務員之退休金請求權
(B) 公務員之薪資請求權
(C) 公務員之在職進修請求權
(D) 公務員之身分保障
(A) 行政權
(B) 立法權
(C) 監察權
(D) 司法權
(A) 總統
(B) 考試委員
(C) 法官
(D) 地方公務人員
(A) 大法官會議
(B) 中央選舉委員會
(C) 法院
(D)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A) 傳染病防治法之強制隔離治療
(B) 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C)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之拘留
(D) 對犯罪嫌疑人之羈押
(A) 否,僅能為乙提供庇護場所,不能命乙遷出
(B) 可以,保護令之內容依法得命甲遷出住居所
(C) 否,甲受到憲法居住自由之保障,法院不能限制之
(D) 可以,但須以甲之同意為前提
(A) 授權法
(B) 補充法
(C) 特別法
(D) 普通法
目的是針對土地問題提供具體且詳細的規範,所以性質上屬於「特別法」與土地法這類普通法形成對應關係。
(A) 責任制專業人員
(B) 自己從事勞動之事業主
(C) 監視性工作人員
(D) 監督、管理人員
(A) 雇主對於勞工不履行勞動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B)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C)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D)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40.
40.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保障其獨立性,一律給予終身職之保障
(B) 司法院正、副院長由大法官互選產生
(C) 共15名,女性大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D)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40.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為保障其獨立性,一律給予終身職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5-1: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係制憲者為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所作之制度設計,其解釋與適用自應以維護司法獨立為基礎。
5-III: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B) 司法院正、副院長由大法官互選產生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5-1)
(C) 共15名,女性大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台灣有簽兩公約,而且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成為國內法,但是就婦女保障名額這一部分,在大法官方面尚未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D)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5-2)
D
4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家庭成員包含下列那些?
(A) 配偶
(B)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C)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五親等以內血親
(D)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分組記憶
- 直系血親:也就是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
- 旁系血親:指具有共同祖先,但不處於直系血統上的親屬,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堂兄弟姐妹等。
- 姻親:指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例如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2.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那些情形得不予處理?
(A) 無具體之內容
(B) 未具真實姓名
(C)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D)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43.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那些情形,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A)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B)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能獨自調查者
(C)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A)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B)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能獨自調查者–>不能獨自調查者
(C)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A)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B)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能獨自調查者–>不能獨自調查者
(C)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D)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A) 死刑
(B) 拘役
(C) 罰金
(D) 褫奪公權
45.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下列那些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 最輕本刑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B) 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C)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D)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47.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那些財產不在此限?
(A) 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 慰撫金
(C) 夫婚後銀行存款產生之法定孳息
(D) 父母贈與妻之房屋
(A) 考選部部長
(A) 未同居之兄妹間
(B) 同居之堂兄弟間
(C) 同居之父親與女兒間
(D) 未同居之岳母與女婿間
(A)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B) 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C) 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D)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 平衡政黨推薦與獨立參選: 連署制度與政黨推薦候選人的方式相輔相成,讓沒有政黨支持的民眾也有機會參與總統選舉。
- 防止濫用選舉制度: 透過連署門檻和保證金,可以防止過多的人隨意參選,造成選舉混亂。
- 保障選舉品質: 確保參選人具備一定的民意基礎,有助於提升選舉的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