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不應有申請設立的規定;換言之,成立衛星新聞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無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就可以設立。請問您是否同意這樣的主張?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為何?基於您的主張(需申設或不需申設),您覺得主管機關管理衛星電視新聞頻道的基本原則有那些?(25 分)

成立衛星頻道還是需要申請才能夠設立

我並不同意因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衛星頻道就可以隨意設立,Horwitz提及廣電媒體具有經濟與文化的雙重特性,界定廣電媒體屬於特殊的基礎結構(infrastructure),具有商業活動的屬性,又建構思想的及討論的公共空間。

因此在廣電管制上,必須調和傳播工具的私人經營權、自由且多樣的意見市場以及國家管制之間的衝突,廣電資源為公共所有、廣電頻道稀有以及廣電媒體的巨大影響力,提供民主國家管制廣電媒體之正當理由,但是國家基於這些理由所形塑的廣電體制及實際採取的管制措施,卻也因為各國之政治、社會局勢而有所差異。

在台灣的政治、社會局勢之下,不同意隨意設立衛星頻道的理由為下:

一、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傳播範圍廣,能造成巨大影響:

衛星電視新聞頻道傳播範圍極廣,能觸及大量閱聽人,直接形塑民意和社會價值,在台灣,有時「民粹」大過於「民意」,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衛星新聞頻道報導新聞仍要符合公共利益,顧及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ty)

新聞頻道須兼顧社會責任,製作多元、理性、公正客觀、正確的報導,一旦衛星新聞頻道自律失靈,監管單位應該要給予勸告,要求衛星頻道改善。

三、避免媒體集中度過高及壟斷

設立衛星電視頻道初期需要具備大量的資金,一般人民根本無法負擔,只有媒體集團能夠設立衛星頻道,若沒有申請設立及所有權的規定,媒體集團設立更多的衛星頻道,或是進行水平整合、垂直整合,產生綜效偏差。因此,還是需要政府對衛星頻道進行所有權管制。

管理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之基本原則

(一)要求衛星新聞頻道自律,建立三律共管的架構

管理衛星新聞頻道最好要有自律、他律、法律的三律共管機制(co-regulation),衛星新聞頻道內部設有公評人(ombudsman)、自律委員會,社會上則有民間媒體監督組織,獨立監管單位對衛星新聞頻道採「低度管制」,避免箝制言論自由。

(二)監管衛星頻道要公開透明

監管機關在審理衛星新聞頻道之設立時,應該要公開透明,且不同屆的NCC委員的審理標準應該要設立指標,寬鬆程度不可以落差太大。

而衛星頻道應該要公開透明,現行的「衛廣法」並沒有規定新聞台的股權揭露義務,導致NCC無法審查衛星頻道之股權。相較之下,歐盟「媒體自由法」已經規定新聞頻道有股份透明化的義務,期望台灣「衛廣法」也可以跟進,讓社會大眾能夠檢視衛星頻道股權變更之審查。

 

(三)檢視編輯室公約落實的程度

各家衛星新聞頻道通常都有編輯室公約,但實際執行的狀況則難以言喻,「衛廣法」未強制要求衛星頻道要落實編輯室公約,導致新聞台的管理階層直接或間接影響新聞內容,未來,期望「衛廣法」修法時,可以將「編輯室公約」入法,並建立追蹤「編輯室公約」時效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