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前規範廣電媒體的相關法律至少有三: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而在1999年廢止出版法後,台灣已無規範平面媒體的專法存在。請問,為何廣電媒體的法令相當多,但印刷媒體的法規卻付之闕如?請討論前述兩類媒體的立法基礎有何不同,以致有這樣的規範差異(10分)?另外對於新興的網路媒體,您是否同意立專法以規範網路媒體?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何在?(15分)
印刷媒體與廣電媒體的管制差異
印刷媒體與廣電媒體的管制差異是基於巨大影響論、頻道公有論、頻道稀有論,因此,法律必須給印刷媒體、廣電媒體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
巨大影響論:廣播電視只要在正確的環境中使用正確的傳播技巧就能產生巨大的傳播效果,可能產生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涵化(Cultivation)、沈默螺旋(Spiral of Silence)等現象。印刷媒體有時也會產生巨大影響,但發生機率較低。
頻道公有論:基於物理法則,廣播電視頻道所發射的電波可超越時間或空間的限制,滲透至各戶人家。因此,在法律上,學者認為電波頻道是公共財,由全民共有,一旦廣播電視台想要取得電波頻道,必須由獨立的廣電機關審理,核准通過之後才可以向全民發射電波。印刷媒體則並無電波滲透的特性,報紙、雜誌受限於紙張的空間。
頻道稀有論(spectrum scarcity rationale):頻道電波有物理稀有性,依家廣播電視台使用了特定的電波頻道之後,其他的廣播電視台就不可以使用同樣的頻道。印刷媒體則沒有物理稀有性,沒有排他性
上述三者是印刷媒體與廣電媒體最大的差異,再加上印刷媒體如今式微,影響力大不如從前,政府在考量印刷媒體影響力下降的情況下,廢除出版法,但依然保留誹謗、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在台灣的法律條文中,若是印刷媒體報導假訊息(disinformation),受害者依然可以提告印刷媒體。
是否同意立專法以規範網路媒體?
我認為以專法規範網路媒體有好處的,但還是需要就個別狀況來制定法律,須審視所有不同的情形來決定管制的寬鬆度,以下分別就違法內容、透明度、市場佔有率分別說明。
違法內容
平台應該建立自律的機制,防止違法內容流通,讓侵害著作權的內容與假訊息( disinformation)難以傳播。平台應該設立下架、回復違法內容的機制,一旦收到檢舉,平台應該使假訊息傳播速度減慢或加上警語。但有時候,平台會不小心傷害到正確訊息,當事人向平台申訴表明自己的言論遭到錯誤處置時,平台的異議小組應馬上回應。
另一方面,網路新聞媒體在原生網站、APP上發布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的時候,應該按照公平原則給予假訊息受害者答覆的權利,並在同一則報導上附上答覆、更正的言論。
透明度
平台應該揭露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供社會大眾檢視,也應該要公佈內容能見度演算法的機制,而且也不能在特定時期(選舉、決定重大法律時)隨意修改內容能見度演算法。
網路新聞媒體則需要公布自律的規範並遵守,涉及到民調的新聞時,也應該要公布民調的詳細資訊,讓社會大眾檢視其民調的方法。
市場佔有率
網路媒體專法應該以規範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 特性的平台,或是市占率極高的大型平台,而對於規模較小的網路媒體管制較寬鬆。
由於個人部落格、獨立媒體的媒體規模較小,如果用網路專法管制個人部落格、獨立媒體可能會侵害到個人的言論自由,因此,網路專法應該排除規模太小的媒體。
制定網路專法需要遵守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馬尼拉中介者原則(Manila Principles)等保障人權的原則,並且權衡言論管制與言論自由的比例,然後再制定網路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