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聯合國人口基金組織(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在2021 年定義「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 (Technology-facilitated Gender-based Violence, TFGBA)為「由一人或一人以上,對他人針對其性別,部分或完全地透過資訊傳播科技與數位媒體,以遂行、協助、加重,與擴大其施加暴力的行動」(An act of violence perpetrated by one or more individuals that is committed, assisted, aggravated and amplified in part or fully by the us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or digital media, against a person on the basis oftheir gender),當中包含了透過網路散佈私密照與人口販運。請舉實際發生過的例子,並說明何謂「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25%)
二零一二年,Aydin Coban先生發現了阿曼達托爾的裸照之後,就不斷的騷擾阿曼達托爾,並要求阿曼達托爾提供更多裸照,阿曼達托爾拒絕之後,Aydin Coban建立了大量分身帳號,在社群媒體製造假訊息,民眾不知道這些假訊息出自於同個人之手,更多民眾就加入網路霸凌的行列,阿曼達托爾在Youtube上傳自己被網路霸凌後,Aydin Coban依然利用分身帳號批評這部影片,最終導致阿曼達托爾自殺。
後來,主流媒體發現了阿曼達托爾事件後,開始報導,民眾開始要求加拿大國會立法,強調阿曼達遭受了「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社群媒體上的數位暴力行為的社會臨場感(Social Presence)與真實世界的暴力行為相似,更嚴重的是數位暴力行為是無時無刻、不受空間限制發生,受害者躲在家中仍然受到暴力行為侵害。
阿曼達托爾的事件可以視為「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之案例,聯合國、歐盟皆為數位性別暴力定下規範,聯合國人權基金會於2018年開始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中添加關於「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新內容。而歐盟網路犯罪公約委員會(Cybercrime Convention Committee)也提出了「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定義與規範。
聯合國與歐盟對於「使用科技進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定義大致上包含了幾個重要概念:基於性別的歧視、對特定性傾向或弱勢性別採取傷害性行為、所使用的工具與數位有關、使受害人在網路世界或實體世界的場域中受影響。阿曼達托爾的例子大抵符合了這些概念,霸凌者Aydin Coban並不是在實體世界性騷擾阿曼達托爾,而是從社群媒體創造假帳號性騷擾阿曼達,並騷擾阿曼達身邊的人,使阿曼達在網路及真實世界都遭受歧視。
加拿大因著阿曼達事件制定數位性別暴力相關法案,台灣也應該要為此行為立法,數位性別暴力行為包括人肉搜索、跟蹤、侵犯隱私、冒用身份、騷擾、仇恨歧視言論、攻擊、性勒索、死亡威脅、私密影像、高壓控制、操縱之相關數位性別暴力法案,立法者可從加害者、受害者、暴力行為動機、目的、影響層面著手進行立法。
[…] 四、聯合國人口基金組織(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在2021 年定義「使用科技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