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 46 州檢察長於去年 12 月對社群媒體巨頭臉書(Facebook) 提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其採取非法手段收購對手,扼殺產業競爭,要求法院考慮分拆這家公司所擁有的社交平台 Instagram 和 WhatsApp。
你贊成或反對此一反壟斷案?請從傳 播政策或傳播理論的角度(如公共利益、競爭原則、多樣性等)說明你的看法?(15%)有人認為在網路時代的今天,傳統媒體已經式微,不再需要反媒體壟斷。你贊同這項看法嗎? 原因為何?(10%)
FTC在此次對於臉書的壟斷審查是重新審視當年Facebook併購instagram是否有壟斷的問題。
科技分析師 Ben Thompson,跟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吳修銘(Tim Wu)剛好提供了正反兩的看法,Ben Thompson提出了科技聚合(Aggregation Theory),而Tim Wu則認為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為跟過去的壟斷者沒有差別,否認科技聚合。
聚合理論是用來描述科技聚合者(aggregator),聚合整整合資訊供給者與資訊需求者,兩者的供需關係由聚合者串接起來。
聚合者有三個定義:
一、聚合者必須與消費者之間有直接關係,聚合者本身佔有消費者,讓聚合者本身具備壟斷的能力。
二、聚合者在服務消費者的時候是零邊際成本的。
三、用戶取得成本會隨著規模而降低,聚合者擁有越多用戶時,將會讓他們更加容易取得用戶。
Ben Thompson認為科技巨頭頂多只有符合一兩點,很難三點都符合。不過,也有人認為谷歌、臉書符合了上述三點。
科技公司是因為提供了消費者更好的服務才取得了壟斷性的地位,提供了消費者更好的價值,後來,因著聚合者的零邊際成本與用戶數量優勢的特性,會讓領先者繼續領先,最後形成是市場的壟斷地位。這種壟斷與與傳統的壟斷控制不同。
Ben Thompson 認為如果沒有搞懂這些公司為何強大,而做了錯誤的反壟斷處置,最後反而會傷害到消費只的利益,也懲罰了公司的創新,這不是反壟斷該有的結果。
而Tim Wu不認同Ben Thompson的看法,聚合理論就是傳統經濟學理論的雙邊市場,聚合者沒有Ben Thompson說得那麼特殊,仍會用各種合法與不合法的方式來取得競爭優勢地位,而不是純粹的靠著零邊際成本與越多用戶就越好用的優勢來達成壟斷。
後來,兩人也持續辯論下去,Ben Thompson 認為聚合者是一種網路時代才會有的特殊雙邊(多邊)市場關係,與傳統的雙邊市場狀況有極大的差異,如果在反托拉斯法中的處置錯誤,會是一場災難。但 Tim Wu 很明顯的認為,這些科技巨頭運作的本質跟其他企業壟斷沒有巨大的不同,也不影響反托拉斯法該如何運作。
傳統媒體壟斷
電視媒體式微,但是在台灣,網路平台可能有壟斷的問題,防止媒體壟斷仍然是重要的議題,另外得再加上保傳播環境的多元性,像是「編輯與業務分離」、「簽署編輯室公約並連結勞動契約」、「設置員工董事」都是保護媒體內部新聞自由的做法,因此,NCC曾經提過「媒體壟斷與多元法」草案(感覺被擱置了),以此確保媒體環境的多元性。因此,在傳統媒體方面,我贊同立法保障其內部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