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edialibrary.tw/archives/5702

二、數位時代(digital era)對政府(governments)、恐怖主義(terrorism)、網路犯罪(online crime)、租稅( taxation )、個人隱私(personal privacy)造成鉅大衝擊,請舉例說明。(25 分)

 

租稅不寫

 

數位時代對恐怖主義的影響

https://www.mjib.gov.tw/FileUploads/eBooks/f9e8b18a3b4b4b82aa3772b2412dfe02/Section_file/b9259a0f3c4c4a99b06271d4a09305ba.pdf

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

許多極端宗教論壇中都曾出現呼籲恐怖主義分子學習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言論,透過多種語言向外界發送各種激進宗教訊息。

當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態樣包含以下4類:

一、 營造氛圍

「在群眾中散播恐懼氛圍」是此類活動的核心目標之一,透過激發群眾恐慌心理以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伊斯蘭國」曾多次將斬首外國人質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巴黎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前,「伊斯蘭國」預告除巴黎外,倫敦、羅馬與華盛頓特區等地都是後續攻擊目標。

二、蒐集情資

恐怖主義分子透過臉書等媒體蒐集私人資訊,以攻擊現役或退役軍人本身或其家屬。「伊斯蘭國」所屬「駭客分部」(Islamic State Hacking Division, ISHD),透過推特蒐集美國情報機構和國防部人員及家屬的姓名及資料,呼籲追隨者襲擊名單上人士。

三、 宣傳訊息

首先是宣揚極端思想,包括傳播激進宗教論點、鼓吹民眾採取暴力行動,以及妖魔化特定對象等。其次是向特定政府傳遞政治訊息,以表達恐怖主義組織對某些議題的訴求,並促使對方調整政策方針。最後則是提升組織形象,諸如在媒體平臺中展示恐怖攻擊成果以向追隨者證明「聖戰」進展。

伊斯蘭國的貓咪聖戰士帳號(目前已經被Twitter關閉了)

四、 募集資源

人才招募是極為重要的工作。「伊斯蘭國」透過網路社交媒體募得的成員,許多人士甚至來自西方社會,持有歐美國家護照。

恐怖主義組織利用臉書等媒體向民眾募款,而為避免政府查緝,募款活動多以慈善救濟或人道援助名義激發閱覽者同情心理,捐款人在付款後卻無法追蹤善款流向及用途,金錢最終可能成為恐怖主義活動資金。

恐怖主義組織運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考量與行為策略性

相關組織與其成員之所以日益仰賴這類媒體,主要考量在於其具備多項突出優勢:

(一) 受眾廣泛:恐怖主義者在相關媒體中發布的政治訴求、宗教主張或徵募告示等訊息,將在大量用戶群中傳播而達到極佳的宣傳效果。

(二) 成本低廉:相對於固定式網站或線上論壇等傳統式網路平臺,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成本與複雜度都更低。

(三) 隱蔽性高:社交媒體可提供用戶更高的隱蔽性,使用者透過業者的網路系統傳輸訊息,即使帳號遭封鎖刪除,也可隨時重新申辦帳號繼續活動。

(四)互動靈活:臉書等媒體完全克服了上述問題,透過線上即時對話、視訊或影像直播等技術,用戶之間可在網路上進行密切深入的雙向與多向聯繫。

(五)主動探索:恐怖主義分子在這類媒體中,可輕易察看其他用戶或社群資訊,進而評估特定對象的利用價值與吸收難度。

國際社會因應網路恐怖主義對策與成效評估

面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活躍態勢,各國政府、產業界甚至一般民眾皆積極尋求因應之道以圖反制:

一、臉書公司組建專責反恐事務的專家團隊,推特公司篩檢涉恐帳戶並予封鎖刪除,並加強和執法機關與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YouTube擴大「檢舉員計畫」(Flagger Program)規模並開發人工智慧以辨別刪除恐怖主義影片,同時限制帶有激進思想的影片轉載及留言功能,並積極推廣反極端主義資訊等。

二、駭客社群「匿名者」(Anonymous)、「幽靈安全集團」在YouTube上傳影片宣示全面對抗「伊斯蘭國」,破解大量有關「伊斯蘭國」的社交媒體帳戶,刪改其數據資料及公布用戶個資外,更在置入成人影片等具羞辱性的訊息。

三、一般網路用戶利用電腦技能在社群媒體中對抗恐怖主義。在2015年1月伊斯蘭國斬首兩名日本人質及索要贖金的事件中,日本網民在推特上以Photoshop等圖片編輯軟體,修改伊斯蘭國發布的人質相片。

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

許多極端宗教論壇中都曾出現呼籲恐怖主義分子學習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言論,透過多種語言向外界發送各種激進宗教訊息。

當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態樣包含以下4類:

一、 營造氛圍

「在群眾中散播恐懼氛圍」是此類活動的核心目標之一,透過激發群眾恐慌心理以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伊斯蘭國」曾多次將斬首外國人質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巴黎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前,「伊斯蘭國」預告除巴黎外,倫敦、羅馬與華盛頓特區等地都是後續攻擊目標。

二、蒐集情資

恐怖主義分子透過臉書等媒體蒐集私人資訊,以攻擊現役或退役軍人本身或其家屬。「伊斯蘭國」所屬「駭客分部」(Islamic State Hacking Division, ISHD),透過推特蒐集美國情報機構和國防部人員及家屬的姓名及資料,呼籲追隨者襲擊名單上人士。

三、 宣傳訊息

首先是宣揚極端思想,包括傳播激進宗教論點、鼓吹民眾採取暴力行動,以及妖魔化特定對象等。其次是向特定政府傳遞政治訊息,以表達恐怖主義組織對某些議題的訴求,並促使對方調整政策方針。最後則是提升組織形象,諸如在媒體平臺中展示恐怖攻擊成果以向追隨者證明「聖戰」進展。

伊斯蘭國的貓咪聖戰士帳號(目前已經被Twitter關閉了)

四、 募集資源

人才招募是極為重要的工作。「伊斯蘭國」透過網路社交媒體募得的成員,許多人士甚至來自西方社會,持有歐美國家護照。

恐怖主義組織利用臉書等媒體向民眾募款,而為避免政府查緝,募款活動多以慈善救濟或人道援助名義激發閱覽者同情心理,捐款人在付款後卻無法追蹤善款流向及用途,金錢最終可能成為恐怖主義活動資金。

恐怖主義組織運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考量與行為策略性

相關組織與其成員之所以日益仰賴這類媒體,主要考量在於其具備多項突出優勢:

(一) 受眾廣泛:恐怖主義者在相關媒體中發布的政治訴求、宗教主張或徵募告示等訊息,將在大量用戶群中傳播而達到極佳的宣傳效果。

(二) 成本低廉:相對於固定式網站或線上論壇等傳統式網路平臺,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成本與複雜度都更低。

(三) 隱蔽性高:社交媒體可提供用戶更高的隱蔽性,使用者透過業者的網路系統傳輸訊息,即使帳號遭封鎖刪除,也可隨時重新申辦帳號繼續活動。

(四)互動靈活:臉書等媒體完全克服了上述問題,透過線上即時對話、視訊或影像直播等技術,用戶之間可在網路上進行密切深入的雙向與多向聯繫。

(五)主動探索:恐怖主義分子在這類媒體中,可輕易察看其他用戶或社群資訊,進而評估特定對象的利用價值與吸收難度。

國際社會因應網路恐怖主義對策與成效評估

面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活躍態勢,各國政府、產業界甚至一般民眾皆積極尋求因應之道以圖反制:

一、臉書公司組建專責反恐事務的專家團隊,推特公司篩檢涉恐帳戶並予封鎖刪除,並加強和執法機關與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YouTube擴大「檢舉員計畫」(Flagger Program)規模並開發人工智慧以辨別刪除恐怖主義影片,同時限制帶有激進思想的影片轉載及留言功能,並積極推廣反極端主義資訊等。

二、駭客社群「匿名者」(Anonymous)、「幽靈安全集團」在YouTube上傳影片宣示全面對抗「伊斯蘭國」,破解大量有關「伊斯蘭國」的社交媒體帳戶,刪改其數據資料及公布用戶個資外,更在置入成人影片等具羞辱性的訊息。

三、一般網路用戶利用電腦技能在社群媒體中對抗恐怖主義。在2015年1月伊斯蘭國斬首兩名日本人質及索要贖金的事件中,日本網民在推特上以Photoshop等圖片編輯軟體,修改伊斯蘭國發布的人質相片。

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

許多極端宗教論壇中都曾出現呼籲恐怖主義分子學習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言論,透過多種語言向外界發送各種激進宗教訊息。

當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主要活動態樣包含以下4類:

一、 營造氛圍

「在群眾中散播恐懼氛圍」是此類活動的核心目標之一,透過激發群眾恐慌心理以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伊斯蘭國」曾多次將斬首外國人質的影片上傳至YouTube,巴黎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前,「伊斯蘭國」預告除巴黎外,倫敦、羅馬與華盛頓特區等地都是後續攻擊目標。

二、蒐集情資

恐怖主義分子透過臉書等媒體蒐集私人資訊,以攻擊現役或退役軍人本身或其家屬。「伊斯蘭國」所屬「駭客分部」(Islamic State Hacking Division, ISHD),透過推特蒐集美國情報機構和國防部人員及家屬的姓名及資料,呼籲追隨者襲擊名單上人士。

三、 宣傳訊息

首先是宣揚極端思想,包括傳播激進宗教論點、鼓吹民眾採取暴力行動,以及妖魔化特定對象等。其次是向特定政府傳遞政治訊息,以表達恐怖主義組織對某些議題的訴求,並促使對方調整政策方針。最後則是提升組織形象,諸如在媒體平臺中展示恐怖攻擊成果以向追隨者證明「聖戰」進展。

伊斯蘭國的貓咪聖戰士帳號(目前已經被Twitter關閉了)

四、 募集資源

人才招募是極為重要的工作。「伊斯蘭國」透過網路社交媒體募得的成員,許多人士甚至來自西方社會,持有歐美國家護照。

恐怖主義組織利用臉書等媒體向民眾募款,而為避免政府查緝,募款活動多以慈善救濟或人道援助名義激發閱覽者同情心理,捐款人在付款後卻無法追蹤善款流向及用途,金錢最終可能成為恐怖主義活動資金。

恐怖主義組織運用網路社交媒體的考量與行為策略性

相關組織與其成員之所以日益仰賴這類媒體,主要考量在於其具備多項突出優勢:

(一) 受眾廣泛:恐怖主義者在相關媒體中發布的政治訴求、宗教主張或徵募告示等訊息,將在大量用戶群中傳播而達到極佳的宣傳效果。

(二) 成本低廉:相對於固定式網站或線上論壇等傳統式網路平臺,使用網路社交媒體的成本與複雜度都更低。

(三) 隱蔽性高:社交媒體可提供用戶更高的隱蔽性,使用者透過業者的網路系統傳輸訊息,即使帳號遭封鎖刪除,也可隨時重新申辦帳號繼續活動。

(四)互動靈活:臉書等媒體完全克服了上述問題,透過線上即時對話、視訊或影像直播等技術,用戶之間可在網路上進行密切深入的雙向與多向聯繫。

(五)主動探索:恐怖主義分子在這類媒體中,可輕易察看其他用戶或社群資訊,進而評估特定對象的利用價值與吸收難度。

國際社會因應網路恐怖主義對策與成效評估

面對恐怖主義組織在網路社交媒體中的活躍態勢,各國政府、產業界甚至一般民眾皆積極尋求因應之道以圖反制:

一、臉書公司組建專責反恐事務的專家團隊,推特公司篩檢涉恐帳戶並予封鎖刪除,並加強和執法機關與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YouTube擴大「檢舉員計畫」(Flagger Program)規模並開發人工智慧以辨別刪除恐怖主義影片,同時限制帶有激進思想的影片轉載及留言功能,並積極推廣反極端主義資訊等。

二、駭客社群「匿名者」(Anonymous)、「幽靈安全集團」在YouTube上傳影片宣示全面對抗「伊斯蘭國」,破解大量有關「伊斯蘭國」的社交媒體帳戶,刪改其數據資料及公布用戶個資外,更在置入成人影片等具羞辱性的訊息。

三、一般網路用戶利用電腦技能在社群媒體中對抗恐怖主義。在2015年1月伊斯蘭國斬首兩名日本人質及索要贖金的事件中,日本網民在推特上以Photoshop等圖片編輯軟體,修改伊斯蘭國發布的人質相片。

 

 

數位時代對個人隱私的影響

 

數位時代對政府的影響

 

數位時代對網路犯罪的影響

伍、數位時代的網路治理與犯罪防治新思維
誠如前言所述,在數位時代,我們可以預料幾乎日後 所有犯罪都會和電腦或網路相關。長久以來,網路空間向 來被認為是獨立自主的空間,但網路治理與犯罪偵查是否 必須立於對立的狀態?從虛擬空間的思維出發,恐怕許多 傳統偵查思維需要改變。向來以「追人」為首要宗旨的查 緝思維,未必能夠妥善解決問題。筆者於2011至2012年在 哈佛大學Berkman Klein網路暨社會研究中心擔任訪問學者 期間,該中心於2011年9月假哈佛大學法學院Austin Hall,舉辦「iLaw 網路法律國際研討會」67,探討包括網 路智慧財產權在內之最新網路法律議題。筆者應主辦單位 邀請,在「全球網際網路」(the Global Internet)此項議 程中,就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主題發表評 論。筆者以「Outcomes of Governance – The Example of Cybersecurity」為題,自犯罪預防及查緝的觀點,評析網 路治理之未來走向。在研討會中筆者曾指出,美國貴為網 路科技大國,除Google、Facebook等網路服務業巨擘的總 部均設於美國外,另有許多如思科(Cisco)等網路設備大 廠亦以美國為公司母國;加以美國本土網路使用人口眾多,反恐主義當道,美國政府當局藉由「網際網路」各個 面向取得司法管轄權,進而對於存在於網路空間之各種言 論資料予以調查甚或扣押取證,堪屬必要手段。換言之, 在現今網路世界,透過法律或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對於 「網路交通」(Internet Traffic)進行即時、廣泛、長期 蒐證,不僅為查緝犯罪所必須,也是抑制犯罪損害的必要 手段。對此,本文僅提出以下幾點建言,作為各界參考:
一、防治重於查緝
將被告繩之以法,處以適當刑責,固然為傳統刑事司 法之基礎原則。但是從本文前開章節說明可知,面對無所 不在、無遠弗屆、無時無刻的網路犯罪,任何一國要以其 內國刑事司法將行為人定罪,難度益愈升高。在AI技術一 日千里,不斷進化的今天,我們恐怕不難想像未來的犯罪 行為人,可能僅是一部電腦內的軟體,如好萊塢電影「機 械公敵」(I, Robot)中的VIKI,是否能夠以傳統處罰自 然人或法人的刑罰繩之,殊有疑問。尤為重要的是,在網 路色情領域,如散播私密兒少照片等案件,損害及時防止 更為重要。依衛福部統計,2020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的通報案件共1,696件,其中1,333件屬於拍 攝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與物品,占全數犯罪型態近 八成,與2017年581件相比已翻倍成長。其中在社群網 站、通訊軟體等平臺查獲者多達1,239件,占犯罪工具的七 成,可見數位科技的犯罪比例很高,邇來深偽技術的流行,專家也憂心將會進一步衝擊青少年68。 準此,我們可以逐步仿照「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
(Institute of Watch Internet Network)」模式69,作為下 架私密照片、深偽影音甚至防止線上盜版的手段。iWIN是 依據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第46條授權,由「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籌設,如衛生福 利部、教育部、文化部、內政部警政署、經濟部工業局及 商業司等共同籌設。依該條條文第1項規定:「為防止兒 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 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 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 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 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 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 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將通訊傳播機關列為召集機關,負主要防治責任,實屬正 確。此外,亦賦予網路平臺業者,即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 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 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 務等功能者(同條第4項),如:谷歌、臉書等業者自律責任,該條第2項規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 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 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 措施。」並且負有移除責任,同條第3項規定:「網際網 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 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 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 移除。」
此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亦規定: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 事業知悉或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其他機關、主管機, 相關資料至少九十天,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此舉 以先下架防堵,後移送偵查之「先行政,後司法」的模式 控管,同時兼顧防堵侵害擴大及程序正義。同理,對於線 上盜版案件,電信主管機關、電信業者,網際網路平臺提 供業者以及權利人等,亦可考慮援用iWIN模式,或者前述 德國之CUII模式,以共同治理,自律自清的方式,加強網 路盜版之防治與查緝。
二、刑法謙抑性之維持
向來,對於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否皆應施以刑罰制裁? 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議題。相較於民事賠償、行政罰等, 得以處自由刑甚或生命刑為對重要手段的刑事處罰,毋寧 是對於人權侵害最大的方式。因此,發動刑罰要件應予嚴 格限縮,而非作為第一線的防火牆,此即刑法之「最後手段性」(ultima ratio)。承上所述,防治重於查緝網路犯 罪的重要性日益升高,由犯罪預防及保護法益的角度而 言,無論是域名扣押或者是停止解析域名,出發點仍不脫 損害的及時防止與減少。誠然,「有權利必有救濟」 (Ubi jus, ibi remedium)固然為法治國家建立司法制度的 張本,然而,救濟途徑卻未必僅有刑事程序一途,刑罰之 謙抑性在法治國原則下仍須兼顧。基於刑事程序的最終目 的仍在於課以被告適切刑責,對人權的干預程度較大,發 動門檻較民事、行政程序為高,仍應將之視為最後手段, 庶幾無違比例原則。再者,刑事資源含括從司法警察機 關、檢察機關至法院的各項人力、物力,耗費龐大,往往 獲得最終之確定有罪判決曠日費時,對於瞬息萬變的網路 犯罪防治,恐難發揮最好的功效。
也因此,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且為有效統合網路犯 罪辦案資源,給予檢察官充分辦案能量支援,調和各處地 檢署實務見解的分歧,臺灣高等檢察署遂於2021年12月 間,成立「查緝資通犯罪督導中心」,鎖定電信詐欺等資 通案件,建構大數據辦案模式,試圖針對域名濫用案件尋 求辦案新途徑。該中心轄下並設有「聲請法院扣押域名並 執行DNS RPZ(停止解析)」推動計畫,協助各地檢署及 執法機關,藉由取得法院令狀的方式,交由TWNIC執行停 止解析,停止臺灣使用者連上國外的犯罪網站,達到斷訊 的效果。而就在2021年12月24日,針對非法播送串流影音 的「安博盒子」機上盒,執法單位對非法影像來源的其中56個網址,以取得法院扣押裁定,再交由TWNIC及ISP業 者進行「停止解析」的方式,讓不法業者形同斷訊,高檢 署推動扣押域名並停止解析的計畫收到成效70。
三、正視民事、行政手段在防治網路犯罪的重要性
從各國法制面及實務運作觀之,犯罪防治從來不是只 有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專屬業務,而是政府部門齊心同 力的結果。正如同勞工監理有助於防範逃逸外勞,金融監 理有助於防制洗錢,海關監理有助於非法物品入境,環境 監理有助於防止污染物擴散,行政機關在犯罪防治上扮演 曲突徙薪的預防角色,至關重要。同理,網路世界的監 理,各國多半委諸電信通信主管機關,如我國的「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ttee), 從通訊端開始截堵網路濫用情事發生,方為正辦。事實 上,檢審機關的起訴、判決主要在於針對被告犯罪行為的 評價,對於擴展迅速的網路犯罪,即時防治成效仍屬有 限。網路安全的維護以及網路犯罪的防範,必須由多方利 害關係人共同參與。因此,TWNIC與參與國內DNS RPZ 的ISP業者,採取符合法律及正當程序的措施,共同為網 路空間安全與打擊網路犯罪努力,係符合網路中介者的良 善治理責任。不惟如此,從本文上開有關網站屏蔽命令章 節所示,採行此一機制的國家,幾乎均使用民事或行政手段獲取法院命令,強制ISP業者阻斷相關網路域名,以迅 速獲得成效,降低損害。預期在不久將來,面對更多的無 法找到犯嫌的網路犯罪,以民事或行政手段進行截堵的機 率將大為增加。
四、加強國際合作
最近,主管電腦犯罪及網路安全得美國司法部副部長 Lisa O. Monaco71,於2021年10月20日,在美國華府以 「進化中的網路威脅樣貌」(The Evolving Cyber Threat Landscape)72為題,發表開場演說闡明,近來網路威脅不 僅是國家支持的攻擊者,也與犯罪集團結合在一起,透過 勒索軟體攻擊美國相關基礎設施。面對網路威脅,副部長 也指出未來三大努力方向:第一、評估如何提高調查、起 訴和阻擾嫌犯及其不斷發展技術的能力;第二、在網路安 全方面,需要專注於建立一個具有彈性的跨國性全球組 織;第三、為追緝此類犯行的下一世代檢察官及調查官做 好完善準備。此外,加密貨幣助長洗錢,並且與勒索軟體連結,將是近年來最具有威脅性的犯罪行為。是以,美國 司法部於2020年10月也宣布成立「國家加密貨幣執法小組」 (National Cryptocurrency Enforcement Team, NCET)73, 以應對加密貨幣濫用相關犯罪的調查和起訴。NCET將結 合司法部刑事司(Criminal Division)「洗錢暨資產追回 科」(Money Laundering and Asset Recovery Section, MLARS)、「電腦犯罪和智慧財產科」(Computer Crim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tion, CCIPS)。該團隊 還將協助追踪及追回因欺詐和勒索而損失的資產,包括向 勒索軟體集團所支付之支付加密貨幣。美國司法部指出, 加密貨幣被用於各種犯罪活動,包括勒索軟體贖金支付、 洗錢,以及非法銷售毒品、武器和惡意軟體。近期多起勒 索軟體案件都涉及加密貨幣的付款要求,包括2021年5月 針對美國最大燃料管線營運商Colonial Pipeline的攻擊,美 國財政部更是在2021年9月首次對加密貨幣交易所發出制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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