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護照申請
(B) 交通通行
(C) 入出國境
(D) 金融流通
(A) 平等權只拘束行政與司法機關,並不拘束立法機關
(B) 憲法第 7 條的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屬於例示規定
(C) 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的實質平等
(D) 人為不平等之消除亦屬保障範圍
(A) 信賴保護原則
(B) 平等原則
(C) 比例原則
(D) 法律明確性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主要適用於國家行為使人民對法律秩序產生合理信賴並受其保護的情況,與本案並不直接相關。
- 非正確選項。
- 平等原則著重於防止法律對不同情況的差別對待,但本案涉及的爭點主要是土地徵收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適當性,與平等原則無直接關係。
- 非正確選項。
- 釋字第732號指出,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的徵收,若非交通事業所必須,會對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造成不成比例的限制,因此違反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 正確選項。
-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範清晰明確,使人民可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本案涉及的法律條文雖然可能存在不夠明確之處,但主要問題在於徵收範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非法律的明確性。
- 非正確選項。
理由是釋字第732號認定,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反比例原則,對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造成過度侵害,不符憲法保障之意旨。
釋字第732號解釋摘要
核心問題:
主要解釋內容:
-
背景情況:
- 台北市政府基於興建捷運新店線工程徵收范姓地主等人的土地。
- 部分被徵收的土地並未直接用於捷運交通事業,而是作為聯合開發案的一部分,例如集合住宅用地。
-
大法官結論:
- 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毗鄰地的相關規定,若超出交通事業必要範圍,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侵害了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屬於違憲。
-
違憲理由:
- 憲法第23條要求,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 捷運聯合開發案中的集合住宅用地與捷運交通事業的直接需求無關,擴大徵收範圍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後續發展:
-
再審訴訟:
- 范姓地主等人依據釋字第732號的有利見解,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確實存在再審事由,因被徵收土地用途違反大法官解釋意旨,將案件發回北高行重審。
-
北高行判決:
- 北高行經兩年審理,仍判決范姓地主等人敗訴。
- 判決理由尚未公布,未能確知法院如何解釋釋字第732號的適用。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結婚與否及結婚對象之選擇,均應保障
(B) 維護夫妻共同生活係國家立法或行政措施得追求之規範目的
(C) 禁止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婚姻平等
(D) 國家以刑法來維護夫妻間之忠誠義務,合憲
D
(A) 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B) 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
(C) 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 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D)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A) 2020 年 COVID-19 在國內外大流行時
(B) 2009 年八八風災後
(C) 1999 年九二一大地震後
(D) 2008 年金融海嘯時
(A)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B)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
(C) 會計師考試
(D) 大學入學考試
(A) 「憲法法庭」由 15 名大法官組成
(B) 「審查庭」由大法官 3 人組成
(C) 司法院院長為憲法法庭的「審判長」
(D) 審查庭「審判長」由該審查庭成員輪流擔任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A) 私立學校不得辦理任何宗教活動
(B)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C)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處分不動產應經官署許可,違憲
(D) 國家不得獎勵特定宗教
(A) 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 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 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 之訴
(A)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 立法委員得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
(C) 行政院之組織架構由行政院自行規範,不得以法律定之
(D)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自行移請立法院覆議
(A)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B) 法院聲請案件
(C) 立法委員聲請案件
(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C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A) 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 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 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 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A)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B)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C)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小時為止
(D)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B)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 是正確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30第六項。
(C)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
(D)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 是正確的,勞動事件法§38。
(A) 各種選舉,應以法律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B) 女性勞動者應予以特別之保護
(C) 國家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D) 國家應保障女性在教育上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
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B) 女性勞動者應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第153條第2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C) 國家應保護母性,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B) 中央選舉委員會
(C) 中央銀行
(D) 司法院
釋字第175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A) 肇事逃逸罪
(B) 竊盜罪
(C) 強盜罪
(D) 使人為奴隸罪
內亂、挾持航空器、殺人、放火、強盜、勒贖
刑法上原則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危險性,為了避免人民有受侵害的危險,而特別制定的例外規定。
2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裁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裁判,自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
(B) 判決及實體裁定,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C)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法規範溯及失效
(D)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C
22 依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民依各縣市政府自治規則取得之土地使用權,政府得照價收租其使用權
(B)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C)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 光及其他公共工程,並應在各部落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應以法律定之
(D) 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 部落法庭決議之
C
B
(C)選項
原住民基本法第 15 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23 有關臺灣法律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在原住民自治時期,有原住民法
(B) 在荷西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即被引進臺灣
(C) 傳統中國法隨著漢人移民進入臺灣
(D)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透過日本統治者被導入臺灣
A
B
(A)原住民族自治時代
原住民法規的特色
1、口語相傳的部落法:
由於原住民族沒有以文字記載事務的習慣,乃是於部落內透過世代間口口相傳的方式,紀錄法規範的內容,是所謂的「口傳法」。也因此能夠被傳達到的人數及內容皆相當有限,故僅適合於「部落法」。
(B)荷蘭西班牙統治時代( 1624 至 1662 年)
荷蘭在台灣的「司法」:
分「與荷蘭人有關」和與「荷蘭人無關」的案件為不同的處理:
1、與荷蘭人有關的案件→適用「荷蘭法及其相關法令」;荷蘭人並在台灣的政府內設有「法院」。
2、與荷蘭人無關的案件 如屬原住民族村社或在台漢人間的紛爭→原則上依「原住民法或漢人民間習慣規範」自行處理,但駐地的傳教士或官員仍有指揮監督權。
3、由上可知荷蘭在台灣司法上的運作係以「西方荷蘭法、原住民法和漢人民間法」併用,是時島上存在三種法律文明,且大致上相互尊重。
(C)傳統中國法
所謂「傳統中國法」即指漢族之法,由來於西元前 221 年秦始皇為實施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所制訂出的「秦律」。而「秦律」作為君主駕馭臣民工具的方式,為接續統治中原的各朝所承襲,直到清朝統治末期,故亦稱「中華帝國法」。 在屬中原政權的清朝於 1683年滅亡鄭氏政權之後,清朝取代鄭氏政權,統治台灣212年,使得傳統中國法牢牢地烙印在台灣。18 世紀的漢人移民潮,許多漢人移民將原鄉的法律觀念及行為模式帶至台灣,更令傳統中國法律文明深植台灣民間。
(D)日本殖民時期
1895 年,日本因甲午戰爭勝利取得台灣。日本以將近 30 年的光陰,參酌西方近代法體制,並運用其甫從西方習得的統治技術,對台灣進行包括法律在內的改革。
──From司法院〈司法博物館〉
2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B) 機關爭議案件
(C)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C
A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第五章(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5 下列何種行政規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A)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B) 臺北市政府編制對照表
(C) 編訂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D)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D
26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 反面推論
(B) 類推適用
(C) 目的性限縮
(D) 歷史解釋
B
A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法律條文常以簡潔文字呈現,法律解釋則是法官或實務人員依照特定方法分析條文含義,以適用於具體案件。法律解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文義解釋:根據條文文字表面意義進行解讀。
反面推論:從法律條文的正面規定推論出相對的反面規範。
目的性限縮:根據立法目的對條文含義進行限縮解釋。
類推適用:對於未明確規定的情況,援引類似規定進行適用。
歷史解釋:根據立法過程與立法者意圖來解釋條文。
27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 述,何者錯誤?
(A) 法人不得為會員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C
第 709-2 條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第 709-5 條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28 有關「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有期徒刑原則上是 1 日以上 15 年以下
(B)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C)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亦不得減輕
(D) 被宣告褫奪公權之人,雖被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但仍有公職選舉投票權
D
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 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D
B
(A)選項
民法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0 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不論該行為人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排除之
(B) 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C)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若侵害行為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就查獲侵害著作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D)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之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C
A
(A) 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不論該行為人有無過失,均得請求排除之 ⮕ 是正確的,著作權法§84。
(B) 著作人格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僅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 ⮕ 是錯誤的,依據著作權法§85第一項,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C)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若侵害行為為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就查獲侵害著作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 是錯誤的,依據著作權法§88第三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D)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主文登載於新聞紙,但不得請求將判決書內容之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 是錯誤的,依據著作權法§89,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