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利文案

紐約時報的蘇利文案判決發生於1964年,由紐約時報勝訴,蘇利文案對傳媒所帶來的啟示是政府應該保護新聞自由,政府官員不得因報導中的內容有錯誤而提出誹謗訴訟,除非他們能證明記者有『真實惡意』,而且還需要證明自己因為錯誤報導而受到了傷害。

因此,許多的國家在訂定誹謗罪的法律時,也會參考真實惡意原則來設計法條,真實惡意原則降低公眾人物控告媒體報導的次數,限縮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該原則的目的是希望保護媒體和閱聽人的新聞自由,讓閱聽人可以從媒體的報導來了解公眾人物的品格,以決定是否要投票或支持該人物。

但有人批評真實惡意原則可能會引發隱私權與名譽權的爭議,因為在市場導向新聞的趨勢下,媒體為了要搶獨家、搶快,時常查證不夠嚴謹就發布報導。閱聽人獨了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後,對公眾人物產生錯誤的認知,使得公眾人物需要透過自己的社群媒體、頻道來更正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