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分級制度為電視節目進行分類,這種制度是為了讓觀眾了解其收看電視節目是否適合讀者,電視分級大多由政府統一制定,但也有一些國家(如:加拿大)有多種分級制度。
台灣的電視分級制度
台灣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及青少年的收視權益,我國對於媒體內容採用內容分級制度,分級工作由ncc進行處理。
台灣的分級
因此台灣的電視分級制度有多種分級,包括普遍級、保護級、輔導12級、輔導15級、限制級,普遍級為一般民眾皆可觀賞,保護級為保護六歲以下之兒童,六歲至十二歲則由家長陪同,輔導十二及十五分別保護十二歲級十五歲的未成年人,限制級則保護未滿十八歲的人。
法源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頻道或節目。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之例示: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宜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第 5 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輕微。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輕微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者。
三、其他對未滿六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第 8 條
電視節目無前四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第 9 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於兒童頻道或兒童節目所播送之廣告內容及時間限制,應符合「普」級或「護」級規定。
第 10 條
電視事業播送節目,應於該節目開始及每段節目開始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標示分級標識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含有敏感性內容者,應於該節目開始時,視實際情節清晰加註警示訊息。所稱敏感性內容,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
二、暴力。
三、恐怖。
四、菸酒。
五、毒品、藥物不當使用。
六、不當言語與行為。
七、反社會性。
八、其他敏感性內容。
電視節目以數位方式播送後,觀眾選臺時,播送系統具備得提供分級標識及情節警示訊息功能之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或其他具備相同功能之機制者,得不於每段節目開始時標示電視節目分級標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之頻道,其分級標準與我國相當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逕行標示其原有分級標識或加註情節警示訊息。
電視事業應協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提供依分級標識或時段,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之措施。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級標識。
第 11 條
新聞報導之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提供之節目表、頻道總表、節目電子選單表或簡易節目電子選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供觀眾參考選擇收視。
第 13 條
為落實電視節目分級,主管機關得協調民間團體成立第三公正組織,協助或輔導電視事業處理節目分級相關事宜。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電視節目分級的理論基礎
瑞士心理學家皮亞傑提出認知發展理論(Cognitive-developmental theory 或 Theory of Cognitive Development),該理論提到孩子在出生後,吸收知識以及解決問題的思維能力,隨著年齡而會改變。
核心概念
皮亞傑認為兒童的心理建構是基於對周圍世界的不斷理解,當兒童發現事物的差異時,就會調整他們的認知,而認知展的過程大約有三個核心概念。
一、認知建構(cognitive structure)與基模 (Schema)
基模:人與生俱來的基本行為模式,用以了解周圍世界的認知結構。
二、組織與適應
組織:人在處理所見事物時,整合身體與心智的功能。
適應:人因著環境限制改變的心理過程,有時為同化有時為順應。
三、失衡與平衡
平衡:當人的認知能夠同化新知識時,心理上能夠達到平衡。
失衡:當個體不能同化新知識經驗的時候,心裡會感到失衡,失衡時會產生一種內在驅力,使個體改變既有基模。
兒童發展階段
皮亞傑把兒童認知發展階段分成四個:
一、感知運動階段(感覺動作期,Sensory Motor Stage,0-2歲):一歲時,孩子以感覺動作發揮基模功能,由本能的反射動作到目的性的活動。
二、前運算階段(前運思期,Pre-Operations Stage ,2-7歲):能夠使用語言及符號,能思考但邏輯不好。
三、具體運算階段(具體運思期,Concrete Operations Stage,7-11歲):能根據經驗解決問題。
四、形式運算階段(形式運思期,Formal Operations Stage,11歲以上):開始會類推以及邏輯思考,開始用科學方法思考、解決問題。
這四個階段有以下的特色:
- 順序固定。
- 有普遍性。
- 所有成功發展的階段,會有前面階段的參與與合作
- 每個階段,在思考模式上會不同
電視節目對認知發展的影響
媒體不恰當的渲染內容導致叛逆心理,若是電視節目誇大叛逆者的個人特質,青少年可能會十分欣賞電視中的叛逆英雄。
舉例來說:
菸商在電視中進行置入性行銷,節目、電影、卡通中煙霧瀰漫的畫面,導致青少年想要吸菸。
節目中關於黑幫的價值觀描述,使青少年被黑幫招募,加入黑幫暴力犯罪中。
青少年為了減壓,學習電視、電影中角色抽菸、酗酒、用藥的行為。